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14.赋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
高校院所应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鼓励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15.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
鼓励高校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部分不低于收益额的80%;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16.加大科技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出台创新人才股权激励办法,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落实科技人员取得股权奖励收入优惠政策,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和奖励制度
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推进国家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试点工作;
改革市科技奖励制度,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六、打造大众创业生态体系
18.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推进“创业中国”青岛示范工程,编制众创空间发展规划,分行业、分区域、分层次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实施“青岛大众创业工程”和“创业青岛千帆启航工程”,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共享,打造主体大众化、空间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
19.培育壮大创业群体
实施“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计划”,开展“百所高校千名博士青岛行”系列活动;
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20.推进孵化器转型升级
出台孵化器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加快推进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在旧城、旧村、旧厂房改造中,优先保障孵化载体建设用房、用地需求,用于改(扩)建孵化器和新型创业公寓;
鼓励利用科教、工业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或物业等建设孵化器;
高校院所在已划拨的科教用地上改(扩)建孵化器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21.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加强创业辅导,鼓励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大力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服务队伍;
到2016年,创业导师超过1000人,创业服务机构超过500家。
22.加快千万平米人才公寓建设
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在创新创业人才相对集中区域,统一配建周转公寓或购买存量房出租给创新创业人才居住;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大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或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租用商品房出租给创新创业人才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