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的孙先生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因为疫情期间资金周转不开,便把车抵押出去贷款,结果现在想把车赎回来,等了半年,车却没了。
等了将近半年,眼瞅着到新的一年已经到来,自己的爱车还是杳无音讯,孙先生终于坐不住了。
每月还着车贷,万一车找不回来,还得照价赔偿,为了一万两千块钱,这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孙先生说,2020年3月份,自己因资金周转不开,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一位做汽车抵押贷款的赵先生,把自己的一辆福克斯轿车抵押给了对方,借了12000元。
孙先生:签了是12000的合同,当时给了我10700,扣了我一个月的了利息加100块钱油钱,然后说我想用几个月用几个月,不用的时候就把钱给他,他把车给我。
现在,孙先生手里只有赵先生发给他的《借条》、《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和《债券转让协议书》的照片,当时自己签了字,但是对方却没签字。上面也没有抵押贷款公司的签章。孙先生也不知道对方是什么公司。好在赵先生已经把钱给自己了,因此也没有在意。
孙先生:一个月一万块钱(利息)是一千块钱,我拿了一万二,给他一千二利息。每个月给他付利息,然后我要找他提车的时候,他就以各种理由搪塞我。
行动员看到,孙先生在4月23号和5月22号,分别支付了1200元利息。按照孙先生的说法,自己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在抵押借款之后的第3个月,也就是在2020年6月份的时候,孙先生想还钱提车,没想到对方却一直推脱,要么说老板不在,要么老板有事。这让孙先生起了疑心,一查定位,孙先生大吃一惊。
孙先生:他老是拖老是拖,我就感觉不正常,然后我第一时间联系的(租赁)公司,公司给我查询定位好像在东北那边。我问他(赵先生)车还在不在青岛,他(赵先生)说还在青岛,我就感觉事情不对。
孙先生说,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定位,这辆车竟然出现在了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在青岛抵押的车,为什么车跑到了沈阳,难道车被卖了?不怪孙先生起疑心,这事确实挺蹊跷。和赵先生沟通多次无果,无奈之下,2020年11月份,他按照车的定位找了过去。
孙先生:通过定位,去东北沈阳那里,那里正好有个卷帘门,有个地下车库,我在那边也没有找到后来我就回来了。我就问赵先生你给我卖了,他就给我说,车不是他卖的,他只能承担他自己的责任。
按照孙先生的说法,即便是抵押贷款,自己按时还利息,并没有违约,为什么车还会被处理了呢?行动员看到,借款合同上写着借款期限是30天,为什么孙先生会还两个月的利息呢?孙先生说了,这一点双方另有约定。
孙先生:当时我说30天能行吗,他说你不用管了,你按时还利息就行了。(那你不是违约了吗)我违约不要紧,他上面虽然没写,但是他收我利息了,你收我利息你是不是自己也承认这个事,他就算卖我车,是不是也得经过我同意。
行动员看到,孙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关于债权转让标的,甲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债权本金和车辆质押权。而那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上,关于双方的权益义务上写着,质押期间车辆必须由乙方暂管,乙方可以无偿使用该车辆。如甲方不能按时还款,从质押期满之日起,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该质押车辆,包括自行买卖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这么来看,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孙先生已经违约,对方将车辆自行处置并无不妥。不过,孙先生却说,自己上当了。
孙先生:我感觉他这属于套路贷行为,他就说车辆在质押期间可以自由用,我说你用也用不了半年,你赶紧把车给我,他现在就说当时他是跑腿的,我怀疑他当时借给我钱的时候,一边把我车卖了,还一边收我利息,就是想套路我。
还有一点让人看不明白,从孙先生拿出的和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续租协议》上,行动员看到,该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结清协议下全部费用前,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也就是说孙先生只享有使用权。那么孙先生为什么还要把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抵押呢?而且还抵押成功了呢?
孙先生:现在还了3万了,抵押借款我只是临时周转一下,一共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这个车就给我弄没了。(那现在车没有了,公司也没说什么)车没有了,我还款就行了呗。他当黑车卖了应该是,现在车辆已经没有行动轨迹了,可能以别的形式在市面上运行了。
由于这辆车现在定位在沈阳,孙先生开始怀疑,车被卖了,或者说是被处理了。整个事情疑点重重,这个抵押车贷款到底是怎么回事?行动员电话联系了那位赵先生。
赵先生承认,孙先生的确是通过自己抵押车借的钱,但是赵先生说,车并没有卖,而是在一位叫任先生的人手里,而这位任先生就是贷款的出资人。那孙先生有违约行为吗,为什么车会跑到外地呢?
赵先生说,按照合同规定,质押期间有使用权,因此出资人把车开到了外地,也没有问题。后来,如何还钱提车,孙先生和出资人任先生出现了分歧,孙先生想要见到车以后再给钱,而任先生希望拿到钱以后再给车,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那车现在到底在哪,是不是被卖掉了,对方是不是真正的出资人,行动员电话联系了赵先生口中的出资人——任先生。
任先生:我只是中介,从中间提供了一下资源。(你也是中介)对,当时通过我这边,人家把车买过去了,因为时间过去好久了,我最近也在帮他找这个车,那天我也给车主联系了,说尽早帮他把车找回来。(那你们当时多少钱卖的)差不多可能是两三万块钱吧,具体多少钱忘了,我只是赚了800块钱的中介费。(赵先生说你是出资方,不是中介啊)我只是中间人,因为这个车在全国流通,具体在哪我也在帮他找。
又是一位中间人!让孙先生想不到的是,自己抵押只借到了12000元,而对方却卖了将近3万元,更想不到的是,自己那辆不知道在哪里的抵押车成了全国流通的商品?那么这些中间人清不清楚这辆车的性质呢?
任先生:(那你卖的时候知道这个车是什么性质的车吗)当时的这个是抵押车,(那没经过车主同意能卖吗)这个抵押车,一般都是车主不还款才卖的。(谁卖给你的)当时我看网上很多人在发消息,我也就转发,后来人家就联系我了。他们当出具了合同,说当时车主已经逾期了。
任先生说,抵押车都是不还款才卖的,自己经手这件事的时候是4月份,当时孙先生还在按时还车,为什么又成了逾期违约车了呢?
这位任先生说,自己和赵先生一样只是中间人,转让的不是车辆,而是债权的转让。那么这种债权的转让合法吗,孙先生签订的合同合法吗,行动员咨询了律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清树:按照合同约定,只要孙先生把借的钱还上,做为赵先生就有义务把车辆返还给孙先生。现在赵先生却在孙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谓债权转让给了任先生,但是只要没有通知到孙先生,这种所谓的债权转让对于孙先生来讲就是没有效力的。
孙先生和赵先生之间的《债券转让协议》以及《汽车质押合同》,只有孙先生的签字,无法确认乙方是不是赵先生,而且,车辆本身就是以租代购形式下的租赁车辆,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债权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律师解释,关于抵押车的债权转让,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孙先生的车,因为并不是自己的车,这种情况下,质押是无效的,但是相应借款是应当返还的。孙先生说,自己已经李沧区虎山派出所报警了,那么现在什么情况,行动员电话联系了李沧公安,工作人员说,现在事情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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