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买房的事,买房难,退房更难。潘女士计划着帮弟弟买房。折腾了一通,弟弟又不要了,这套房子成了问题。
房子在胶州湘江路,是潘女士替弟弟选的,26层套三房,100个平方,总房款是一百零五万。
潘女士回忆,她选房时刚好赶上月底,置业顾问和她商议,分两次交款,这样有活动能赠烤箱,自己也能冲冲业绩。潘女士同意了,11月28日交了两万,收据上标注为定金,十二月一日又交了两万八,则算做首付款。
潘女士帮弟弟选了房,交了钱,签了字,一个月后,还没等着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呢,弟弟又说房子他不要了。
退房申请提交后,潘女士多次联系,得到的答复都是等等,事情三拖两拖,半年过去了,这才接到开发商法务部门的电话。
潘女士认为,双方没有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也是她替弟弟签的名,操作并不规范,况且她付款后一个月内就提出了退款,之后拖延的时间,就算延误再次销售,也不应该全由她来承担。事情究竟怎么回事,记者陪着潘女士来到售楼处,之前一直负责接待潘女士的销售经理不在,工作人员只登记了信息。
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但截至发稿前,开发商并未给出回复。在置业顾问的许可下,潘女士替弟弟签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该由谁来买单呢?
李律师认为:认购协议上第六条,约定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本人签署,本人不能来的,必须有委托公认,而非认购书。在认购书有效的情况下,潘强或是他的姐姐,应该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违约金高于定金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合同的违约金,也就是百分之五的总房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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