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在二审稿基础上,草案三审稿明确将“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建议,在该章第二十九条中增加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在第三十二条中,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等情形,也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建议,草案三审稿在政务处分程序一章中增设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规范政务处分活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