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历时一年半,关于“周钦公流亭”商标争议终于落下帷幕。根据裁定,“周钦公流亭”商标在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如果青岛市城阳区鑫复盛大酒店(以下简称“鑫复盛”)没有在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今后周钦公流亭商标将不能在猪蹄等肉食产品上使用。4月23日,鑫复盛方面告诉记者,接下来公司将提起诉讼,让法院进行裁决。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管今后鑫复盛是否上诉,在接到裁定书的即日起,就应该先撤下相关宣传内容,等待最终法院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周钦公流亭”最终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周钦公流亭”不能用于猪蹄等肉类产品
从2018年开始,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尼亚”)与鑫复盛关于“流亭猪蹄”的商标使用上多次对簿公堂。2018年9月,波尼亚将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历时一年半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最终裁定,争议商标在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也就是说今后“周钦公流亭”猪蹄不能再使用“R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周钦公流亭”在第29类牛肉、火腿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但在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违反相关规定。
调查:2016年注册,当前电商平台宣传仍用“周钦公流亭”猪蹄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周钦公流亭”商标于2016年2月4日由青岛市城阳区鑫复盛大酒店申请注册,注册种类包含猪肉食品、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腌制蔬菜、蛋、果冻、加工过的瓜子、肉、食用油、豆腐制品。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2018年9月份,收到“无效宣告”的申请收文,2020年4月10日实审裁文发文。
通过《关于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记者看到,裁定书于2020年1月2日最终裁定,4月16日向双方企业送达。随后记者在多家电商平台查询,搜索“流亭猪蹄”目前结果仍然显示是“周钦公流亭猪蹄”,在官方旗舰店的宣传中,“周钦公流亭”的相关宣传内容也并未更改,仍然显示为“R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
电商平台上,周钦公旗舰店仍用“周钦公流亭”猪蹄作为宣传
鑫复盛:不认为侵权将上诉让法院裁决
4月2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鑫复盛酒店,相关负责人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确实已经收到了这份裁定书,但是公司下一步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周钦公流亭”使用方面,高先生表示,这个他也不认为是商标侵权,“周钦公”是公司创始人的名字,“流亭”是地名,公司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是正当的。
“如果真的有侵权的行为,当时商标注册时候就不会通过了。”高先生说,商标注册有最长达1年的“异议”期,这个期间如果其他企业或个人认为该商标侵权,就会提起异议,如果证据确凿,“周钦公流亭”的商标不会顺利通过。目前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高先生表示会提起诉讼,让法院来裁决。
电商平台上,周钦公旗舰店仍用“周钦公流亭”猪蹄作为宣传
波尼亚:“周钦公流亭”猪蹄今后不能用于商品流通领域
波尼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3月30日,波尼亚已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诉讼,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鑫复盛方面侵犯其“流亭猪蹄“商标专用权。“如果鑫复盛方面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那么以后‘周钦公流亭’就不能在流通领域使用了,只能在饭店里使用。”波尼亚相关负责人介绍,至于鑫复盛方面是否服从裁定,他不予置评。
电商平台上,周钦公旗舰店仍用“周钦公流亭”猪蹄作为宣传
城阳市监局:鑫复盛应先将宣传撤下来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后,鑫复盛方面就不应该继续使用“周钦公流亭”猪蹄进行宣传。“之前生产的商品,可以继续售卖,但是新生产的产品需要进行更改。”工作人员介绍,鑫复盛方面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如果最终判决可以使用那么可恢复,如果维持该裁定,那么今后鑫复盛方面不能再次使用“周钦公流亭”猪蹄,但是由于“流亭”和“猪蹄”一个属于地名一个属于产品原材料,只要在不显著位置仍然可以使用流亭猪蹄。“比方说标注的商品名称上,可以用流亭猪蹄,但是不能在显著位置体现。”工作人员介绍,鑫复盛方面应该先将各个电商平台及其他渠道的宣传撤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