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阿姨给96566打来电话求助,自己当初存在银行的三万元钱,现在成了未解之谜,银行说阿姨把钱取走了,刘阿姨却说自己没去取过钱,这到底咋回事?
刘阿姨说,2015年4月25号,她到中山路上的工商银行存了三万块钱,这钱是从到期的定期存单转存到了一张银行卡里,可用惯了存折存单的刘阿姨,看着这张银行卡,总觉得心里不踏实。
刘阿姨回忆,当时由于母亲病重,她一直照顾左右,就把取钱的这个事儿给忘了,直到2017年她才想起来。
三万块已经取走了?可是这个凭证单还在我手里呢,身份证也没给过别人,这钱咋就取走了呢?
刘阿姨认为,手里这个凭证单,就是自己并未取款的证明,而且这个凭证单上还有这么一行字:您选择的电子现金额度处理方式为领取现金,请20天之后持证件和此凭证到我行网点领取现金。这句话到底该如何理解?对于刘阿姨的情况,银行又将作何解释?随后记者和刘阿姨一起来到了中山路上的中国工商银行了解情况。
那么,刘阿姨的三万元属不属于电子现金业务,凭证单上的那句话又该怎么解释呢?
中国工商银行中山路支行的工作人员,现场调取了刘阿姨当年那张卡的流水单据,上面显示2015年4月25日存入三万元,4月28日从卡里又取出了三万元,由于当年的监控已经无法调取,这三万元是否以现金的形式当场交到了刘阿姨的手中,这事儿就不得而知了。关于这三万元钱,刘阿姨的孩子是否知道详细情况?毕竟阿姨已经67岁了,会不会当时找孩子代办过相关事宜?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刘阿姨的儿子。
刘阿姨的儿子表示,出了这件事儿后,他曾经也去银行了解过情况,但对方表示刘阿姨手里的这个凭证就是已经取款的凭证,他也没办法再反驳。现在银行和刘阿姨各执一词,这三万元钱的谜题究竟该怎么解开?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赵李娜: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当事人持有银行凭证的理解,互相有歧义,当事人认为该银行凭证可以作为债权凭证,证明她有在销户20天之后去银行取款的权利,而银行认为该凭证恰恰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取走该款项,在仅凭现有凭证无法解决现有争议的情况下,银行如果想证明当事人已取走该款项,可能附有出事其它证据,来证明来证明当事人已经取走该款项的义务,双方如果就这一争议达不成一致,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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