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陈先生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王女士说,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的实施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这标志着法律对婚姻的保障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人性化。
有律师表示,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的,虽然法律并没有要求补偿的金额,但是在不同案件当中,可以由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一个自由的裁量。
关于这个问题,在@凤凰周刊 发起的一项投票中,近18万投票网友中有近93%认为法院判的5万元“该给,而且应该给更多”。
网友评论:
“女孩子在家里承担的家务比较多,5万很少,请个佣人5千块一个月,买菜煮饭,带小孩子。”
“大家都有付出吧,并不一定就是男的多女的少,或者女的多男的少,每个家庭不同。”
“太太在家里面,为家庭付出了时间劳动,也应该有一定的收获补偿。”
1.根据当前婚姻制度的设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存在家务劳动补偿一说的,因为已经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了补偿。
最极端的情况,全职主妇的情形,哪怕家里的每一分钱都是丈夫赚的,每一分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说一人一半。
既然钱都是共同的,就不存在补偿一说。补偿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没有太大意义。
这意味着:家务劳动价值=创收价值,虽然家务劳动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2.如果双方能够一辈子相濡以沫,白首不相离,其实就没有家务劳动补偿什么事情了。
但是当双方感情破裂,一方付出的家务劳动远远大于另一方时,又因为付出较多家务劳动,导致丧失更多机会成本时,就有家务劳动补偿的事了。
不以全职太太这样极端的例子举例,就像一般的家庭,相对来说,女性付出的家务劳动往往更多(个别家庭例外)。而男性可以从中受益,因为可以摆脱家务劳动的困扰。
长此以往,必然出现一个结果:男性的工作晋升机会更多,女性的工作晋升机会更少。
如果家务劳动补偿重点对这‘机会成本”进行补偿,那么很显然,数额低了,要么和对方的收入情况挂钩,要么和社会整体的工资情况挂钩。
3. 《民法典》的出台,该条款的本意可能是让女性有更多的选择,回归家庭也可以,保持独立也不错。
还没等到最高院出台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计算方式,相应的判例已经先出来。从数额上说,回归家庭这条路,好像也很难走通。
4.双方保持相对独立,双方一起分担家务劳动,或许是比较折衷的处理方式,同频不但包括眼界学识,收入,还可以包括家务劳动。
至于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则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而如何证明这方面就需要视情况而定。
例如全职太太一般都是没有工作全职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和孩子的照片、接送孩子的照片或者孩子有班群 群里沟通的多是自己等,以及照顾老年人这种就例如老人的病例和老人的照片等等。
不过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人的情况还是不同。或者也可以写个协议去约定。同样的,全职爸爸在婚姻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