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这样发,被罚400000元!
2020-12-09 11:53 来源:扬子晚报
明明只是保健品
竟说可以治百病
卖家在朋友圈如此叫卖
栽了!
“能让常年卧床的百岁老人四天坐立七天行走,能让常年不孕不育的夫妻喜获宝宝,还能让癌症患者不吃药就可以痊愈……”
近年来,一款固体饮料,在朋友圈里被大肆宣传。有卖家声称,该产品胜过任何药品。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名涉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的人员处以40万元罚款,三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二次审判等法律程序,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
2018年12月初,海口市民刘菊(化名)的丈夫被确诊患造粙细胞瘤。“当时医生建议赶快动手术。”
情急之下,刘菊从朋友处得知了这款固体饮料,“朋友说治好了很多癌症患者,还能增强免疫力。有些患者甚至都在准备后事了,吃了这款产品后出现奇迹。”
面对这样的宣传,刘菊信了,她花4万元买了约190盒产品,想给丈夫服用。然而,在吃了大约150盒后,丈夫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刘菊便联系朋友,要求退掉剩余的产品,结果对方却一拖再拖,“2019年9月,对方答复我‘你自己处理’,然后把我拉黑了。”
2019年7月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到相关证据后,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A某、B某和C某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A某被处罚15万元、B某被处罚10万元,C某被处罚15万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上述三人申请了行政复议。A某等三人认为,在朋友圈里发布的并非广告,而是自己使用产品后对客观感受的描述。
此外,三人称,涉事产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保健食品,对身体无毒无害且具有保健功效。因此三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后果,并已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了影响,属于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产品为固体饮料,并非药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即使是保健食品也不能发布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定书准确,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恰当。海口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行政处罚后,A某、B某、C某对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认为行政处罚错误。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A某、B某、C某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因此耿误最佳治疗时机,给消费者或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人身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副局长陈治宏表示,“重罚是为了更好地对这些人员进行惩戒,也希望以此为更多微商人员敲响警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来源:海南特区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