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探视儿子遭拒 因前妻一句话怀疑自己“喜当爹”

2020-10-19 08:21 来源:南国今报

  “又不是你的孩子你看什么看!”

  因为前妻一句话

  青岛一男子怀疑自己喜当爹

  事实证明他不是凭空怀疑法院查出了两个关键证据

  01

  2014年,张某(男)与韩某(女)登记结婚。一年之后,长子张某甲出生了。

  2016年11月,韩某再次怀孕,2017年8月生下了次子韩某甲。

  2019年5月,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韩某甲由韩某直接抚养。

  2019年9月,张某想去探望小儿子韩某甲。

  没想到韩某在微信语音中说道:“孩子又不是你的,你看什么?孩子是老韩家的。”

  韩某这一句话

  让张某起了怀疑韩某甲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韩某返还离婚前给韩某甲的抚养费

  02

  很快山东莱西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出来了… ↓↓ 2018年10月之前,张某一直在青岛市黄岛区工作,每月不定期休班,只有休息日才回莱西居住。

  2016年11月,张某在9日至15日休班回家,其余时间均在黄岛。

  而韩某在2017年3月21日做产前筛查时,确定孕周为17周4天,即怀孕日期为11月19日左右。

  韩某甲出生5个月后韩某带着韩某甲和一名男性朋友(赵某)一起拍了“百日照”

  韩某自认称离婚后五个月左右与赵某开始恋爱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登记

  03

  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做亲子鉴定但遭到韩某拒绝

  拒绝…就没办法了吗

  看一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要确认张某与韩某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关键要看张某是否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根据韩某的产前筛查结果可以推定:

  报告单确认的其怀孕日期为2016年11月19日左右,该日期为医学中所称的孕妇末次月经时间,实际怀孕时间应等于或晚于该日期。

  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其该日期前后在公司工作。

  其次,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孩子“过百日"具有重要意义, 韩某不与其夫张某共同拍摄,却与其所称的普通朋友赵某共同拍摄,有悖于传统风俗习惯,且二人拍照时举止亲昵,更与普通朋友的身份不符。

  综上法院认为:

  张某提供的证明已达到必要的程度,现韩某既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张某与韩某甲不具有亲子关系。

  因韩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张某要求韩某返还其抚养韩某甲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数额,法院依法酌定为12000元。

  判决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仍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于庭审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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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01

  奉子成婚孩子却不是亲生的

  男子起诉女方索赔

  2017年,小贾与小唐在外地打工相识,热恋一个月后,女方说她已怀孕。两人随即回柳州结婚。婚后,小唐先后生了两个女儿。

  2018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双方约定:

  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小女儿由男方自行抚养;

  离婚后,男方须返还嫁妆费1万元,并按500元/月标准,连续6个月向女方母亲支付照顾小孩辛苦费等内容。

  随着时间推移,小贾愈发觉得女儿长得不像自己,就去做了亲子鉴定。检测报告显示“排除男方系两个孩子生物学父亲”。

  小贾便将小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当初《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且要求女方赔偿他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返还6万元抚养费。

  02

  女方不认可亲子鉴定结果

  自己申请司法鉴定却又不配合

  2019年10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唐认为,男方私自带小孩前往检测,所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法律程序,她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小唐申请司法鉴定的要求,宣布暂时休庭。

  不过,因为小唐未按时缴费,鉴定程序无法完成。小贾表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但小唐却以不在广西为由,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也拒绝再次到庭应诉。

  03

  一审认定男方无抚养义务

  依法判令女方赔偿

  今年7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条款,被告亦同意撤销,应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虽然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但在申请重新鉴定过程中,她既没提交相反证据,亦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应就此推定原告与两个女孩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

  由于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未实际载明转款用途,结合2017年、2018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法院酌情确认原告支付抚养费及相关费用,共计4.5万元。

  被告在婚前孕有他人子女,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怀有他人子女,均未向原告如实告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被告向原告返还抚养两个小孩的抚养费4.5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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