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举报处理机关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接受举报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地“110 ”报警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在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时立即进行举报,便于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九条 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有特殊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1月 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