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酒吧内,男子持刀砍人!判了!

2020-06-16 14:01 来源:大众网青岛

喝酒虽好,

但不要贪杯噢!

一旦饮酒过量,

不能控制好自己的言行,

往往会做出出格的事情……

2016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一酒吧饮酒娱乐时,因言语不和与同在酒吧内消费的韩某、李某发生争执并厮打。

后其离开酒吧从其朋友车上拿出登山刀返回酒吧,持刀将韩某、李某二人砍伤,致李某面部皮肤裂伤、口腔穿通伤、面神经支离断、血管肌肉损伤,面部疤痕形成、面神经部分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致李某后背两肩胛两处皮肤裂伤,分别长约17厘米、16厘米,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韩某头部左侧面神经额支损伤影响功能,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后王某逃至境外。2019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经规劝回国后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某亲属分别协助赔偿被害人李某、韩某损失90万元、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一审相同。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通过亲属再行赔偿被害人韩某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10万元,韩某出具谅解书建议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青岛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王某所提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原审判决量刑上没有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二审综合考量上诉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决的审查意见,经查,王某案发时19岁,酒后在酒吧与同样饮过酒的两名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在场的多名证人证实,其被两名被害人打得头面部受伤流血离开酒吧,后其持刀返回将两名被害人分别砍成重伤和轻伤。
案发后其母劝其自首,并变卖家中住房赔偿两名被害人,两被害人均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减轻刑事处罚。原审中王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根据全案情节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二审中王某的家人又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韩某后续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王某案发后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体现了其积极认罪、真诚悔罪的态度。综合考虑王某系初犯偶犯,其案发时年龄较轻、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等量刑因素,可对王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对其上诉理由及检察院的审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撤销原审判决中的“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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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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