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全力做好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出行的交通环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期持续开展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并定期将四类车辆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会公布,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全力以赴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此次公布的3起涉及四类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货车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路口闯红灯,发生事故负全责
2020年4月25日19时20分,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UU3596大型汽车,沿青岛市即墨区蓝王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在岚周路与蓝王路路口时,魏某某未按信号灯指示行驶与驾驶小型汽车正常行驶的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故魏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某与其车上乘客宋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转弯不按规定让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2日17时30分许,吴某某驾驶鲁UJ231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乡村道路由北向东左转弯行至胶州市香港路同三高速桥东侧处,与沿香港路由西向东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部分损坏。
吴某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三:违反道路禁行标志发生事故
2020年4月19日,在黄岛区大珠山中路与世纪大道路口,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邵某驾驶重型自卸车行驶至路口时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本次事故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经调查,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路口时,未按路口信号灯指示行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禁行标志进行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通讯员:曲海青、栾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