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全力做好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出行的交通环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期持续开展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并定期将四类车辆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会公布,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全力以赴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此次公布的5起涉及四类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案例,因违法行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一:快递员突然驶出发生事故负全责
2020年3月11日10时50分,快递驾驶人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5号门前处与常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明,徐某为“青岛邮政”快递员,因中午着急给客户送快递件,由蚌埠路5号门前处,未观察蚌埠路直行车辆,突然从路口驶出,此时由蚌埠路南向北直行的常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正好由此经过,因躲闪不急,小型轿车右侧反光镜被由此经过的快递车刮掉,导致车辆受损。快递驾驶员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外卖送餐摩托车“闪出”发生事故
与案例一同一天同一路段同一原因,2020年3月11日11时13分,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与郭某骑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郭某为“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因中午着急给客户送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蚌埠路一无名小路口处,未观察蚌埠路直行车辆,突然从小路口驶出,此时由蚌埠路北向南直行的小型轿车正好由此经过,因躲闪不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刘某小型轿车右侧相撞,导致车辆受损,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负全责
2020年3月10日12时8分,孙某某驾驶车牌号鲁BS038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青岛市青西新区长江中路469号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77Q**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孙某某、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直行,发生的追尾事故。此事故中,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孙某某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就此结案。
案例四:外卖电动车超车酿事故
2020年3月6日11时30分,张某驾驶外卖二轮电动车沿莱西市龙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啤酒厂门前处超车过程中,遇周某某驾驶的车号为鲁B51L**号小型轿车在前顺行相撞,张某受伤,车辆受损。
此事故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五:电动二轮闯红灯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日17时1分,宗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在青岛市青西新区五台山路路段闯红灯与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TA6**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调查,此事故中,当事人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在没有交通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宗某某违反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通讯员:曲海青、栾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