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至城阳区水清木华小区天猫超市店内盗窃两包劲爆鸭心。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至城阳区水清木华小区天猫超市店内盗窃一包压缩肉、一根肠。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至城阳区水清木华小区天猫超市店内盗窃一个猪蹄和一包牛板筋。2019年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至城阳区水清木华小区天猫超市店内盗窃一根喜旺火腿、一包岱王鸭翅、一包诚有味鸭心,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城阳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城阳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一切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