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宗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相关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据悉,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广州市天河区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8月11日5时左右,一辆单车从天而降,打破了天河区黄村西路72号“东圃广场”荔雅居小区清晨的宁静。
7时左右,刚刚停好车的商先生亲眼目睹了一块砖头从天而降,砸到了身旁一辆灰色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后弹到地上,摔成了两段。
随后商先生快速驾车离开了停车场,并及时向保安反映情况。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因工作不顺,与家人发生争吵,心中不快,喝了不少啤酒,但仍然未能排解心中郁愤。
他走出家门后,看到了门口停放着其母亲日常代步的自行车,为了发泄情绪竟将自行车从五楼与四楼之间的楼梯间的窗户处朝下扔出。随后又将放在四楼楼梯间的数块砖头向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方向扔出,导致停车场内三辆汽车受损,损失总计5000余元。
为此,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12月19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