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小傅(化名)
是东莞市横沥镇一饭店服务员
2018年1月
饭店老板和曾某
邀请小傅到附近一间酒吧喝酒
曾某其实是饭店老板“朋友的朋友”
一行人喝酒到翌日凌晨2时许
曾某将处于醉酒状态的小傅带离酒吧
并打车回到其住处
曾某在房间内趁小傅醉酒
与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饭店老板在酒吧发现小傅被带离
马上打电话找她
还试图联系曾某
但一直未能联系上二人
觉察不对路的饭店老板马上在3时许报警
直到当天中午
发现警方介入的曾某
只好带着小傅一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
监控录像显示
小傅在经过曾某的住处楼下时,不能自行走路,需要曾某扶着走,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小傅甚至不能自行站立,意识不清醒,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对曾某示好的行为。
证人证词显示
饭店老板通过曾某的朋友电话要求曾某将小傅带回酒吧,但曾某拒绝并关机,因此,曾某明知小傅有熟人在酒吧内,经电话联系后仍不将醉酒的小傅带回酒吧内,而是带回自己的住处,明显动机不纯。
小傅陈述其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没有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
已构成强奸罪
综上,本案证据可以证实曾某趁被害人小傅醉酒之机,将她带至其住处,在她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终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曾某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