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七旬老人,在其出租房内,多次对一名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幼女猥亵、奸淫,事后给付一定现金。今年9月,被告人被挡获归案。11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被告人冯光友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冯光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光友,男,1940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冯光友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茶树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其出租房内,对未满12周岁被害人杨某实施猥亵,事后给付被害人杨某40元现金。2019年9月10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冯光友以金钱诱骗被害人杨某到其出租房内,对被害人杨某实施猥亵,事后给被害人杨某100元现金。2019年9月1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冯光友以金钱诱骗被害人杨某到其出租房内,对被害人杨某实施奸淫。2019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冯光友以金钱诱骗被害人杨某到其出租房内,对被害人杨某实施奸淫,事后给付被害人杨某109元现金。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冯光友被挡获归案。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被告人冯光友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光友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光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猥亵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光友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光友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光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对扣押的毛巾、纸杯等物品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冯光友从事医疗执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