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一则消息。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该县首例HIV—1抗体阳性(艾滋病)患者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于2019年3月,查出感染1型艾滋病病毒,自4月起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至今未愈。
5月15日,陈某某在云阳县一出租屋内,与失足妇女王某某发生一次无保护的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抓获。
陈某某主动交代:自己明知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嫖娼。
事发后,王某某于2019年5月、8月,先后两次到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检查,结论均为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云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还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