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检察院8月5日发布:该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小张和小王二人是同事也是舍友,平时关系不错。今年1月的一天,小张向小王借钱,由于小王刚饮酒归来想睡觉,就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小张,并将微信支付密码告诉了小张,让小张自己转钱,小张转完钱后将手机还给小王。小王睡熟后,小张看着放在小王身边的手机贪念顿起,偷偷拿起手机,以微信转帐的形式先后四次向自己的微信钱包共计转入6200元人民币,并将手机转帐提示短信、微信记录删除,后离开单位再未回来。次日早上,小王给手机充电话费,收到银行余额提醒短信,发现钱少了,遂报警。小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以小张涉嫌盗窃罪向市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虽然小张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小张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时一时起了贪念,做出错事。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达了深深的悔意,对小王积极进行了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根据小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通过心理测评和社会调查显示:小张和社区居民相处融洽,服从家长监护教育。在青岛打工期间,因亲属不在身边,缺少管教,花销较大,一时糊涂才涉嫌犯罪。小张虽然父母在外地,但有姨妈在青岛长住,愿意照顾他,管教他,小张目前的工作单位也愿意对其观护帮教、挽救,小张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在征求了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后,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对小张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检察机关、小张的监护人和单位共同组成监督考察小组,签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对小张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进行全方位监督考察、观护帮教。
小张对于检察机关给予其重新做人的宝贵机会由衷感谢,表示今后一定好好表现,遵纪守法,奉献社会,做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
相关链接: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