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学位申请遭拒起诉上海大学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浦东法院获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庭审未作宣判。
7月26日,上海大学宣传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因为现在还没审判,所以现在为了尊重法庭、尊重案情、尊重当事人,还不便于发表有关此事的意见。当记者问及是否有学院级别的与学校规定有所不同的博士学位授予要求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对此并不清楚。
2019年3月18日,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柴丽杰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澎湃新闻记者从该行政起诉状获悉,原告柴丽杰因不服被告上海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组织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一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大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
该行政起诉状中写道,原告柴丽杰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法律金融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原告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全部博士课程并通过全部学业考试。原告撰写的博士论文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开题、预答辩、盲审、正式答辩等环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最终答辩意见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在读期间,柴丽杰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篇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中国商法年会”上发表了一篇会议论文。
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称其“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
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向被告邮寄了申请颁发博士学位的全部材料。然而,被告以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不符合规定为由,未组织学校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上海大学官网截图
经查,根据《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即可符合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原告柴丽杰提供的上海大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采访对象供图
记者从原告提供的上海大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看到,上海大学在对柴丽杰的回复中表示:“您作为上海大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应满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量化指标》(2014年版)。由于您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故未能获得学位。”
7月25日,柴丽杰的代理律师曹竹平告诉澎湃新闻,从原告申请博士学位到开庭以来,上海大学因原告发表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数量不符合学院规定的3篇,拒绝其博士学位申请。
曹竹平认为,上海大学因学生不符合学院指标而拒绝学位申请的行为,属于违法增设前置条件,并不合理。故而原告认为,依据《学位条例》规定,被告作为学位授予机构,负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的法定职责。而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
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