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农民被认定组成恶势力集团获刑:平均年龄63岁,最长者85岁

2019-08-04 10:32 来源:界面新闻

  河南光山县9名农民被指控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获刑,9名被告人均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其中,第一被告人除犯寻衅滋事罪外,还被判犯有故意伤害罪。

  界面新闻获取的判决书显示,该案9名被告人均为河南省光山县十里镇五里店村方楼组农民,年龄最大的已达85岁,年龄最小的为45岁,9名被告人平均年龄63岁。被检方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两人,一人曾为村民生产队长,一人曾为会计。其余六人或为村民代表,或为村民中年长较有威望者。

  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13日,光山县检察院以“光检涉黑刑诉(2019)1号”起诉书向光山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仕新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王申照、汪从文、汪润富、王立业、陈克伦、王立乐、李昌文、王立仁犯寻衅滋事罪。光山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该案。

  光山县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至2015年,上述9名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受利益驱动,出于恶意组织本村村民群众,以阻止建房施工为手段,多次向在其村民组地界内建房的群众强行索要财物,共计寻衅滋事作案三起,索要财物15.3万元及芙蓉王香烟16条。

  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亲自参与并纠集汪从文等其他7名被告人,煽动本组村民多次阻止被害人徐玉堂、刘泽明、虞越建房施工,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因慑于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协缴纳钱财,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光山县检察院指控称,其中,李仕新、王申照是组织者,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汪从文是积极参与者,汪润富等其余6名被告人为一般参与人员,系从犯。

  除上述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外,李仕新还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正军轻伤。

  光山县检察院认为,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之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幅度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仕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仕新的辩护律师余超辩称,本案存在土地权属及使用权争议,被告人对争议土地主张权利有合法的民事请求权,被害人翻建房屋未经村民同意,侵犯了村民的相邻权,村民们制止施工于法有据,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属于正当维权;15.3万元补偿款是在合法民事请求权基础上协商的结果,并非强拿硬要,所有15.3万元补偿款全部用于村民组正常开支,各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余超认为,本案中李仕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不属于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即便其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村民三次阻挠施工的行为,李仕新只参与了两次,15.3万元补偿款也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行为人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余超认为,指控李仕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一被检方指控为首要分子的王申照,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要刘泽明的5万元属于超面积补偿款,给烟是当事人自愿的。其辩护律师辩称,王申照参与的犯罪事实只有两起,刘泽明支付的5万元补偿款是其自愿就占用方楼组村民土地补偿给该村民组的,双方签订《协议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本案只是普通的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被告人王申照认罪、悔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在五年以下从轻量刑。

  判决书显示,汪从文等其余7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汪从文的辩护律师认为,汪从文系一般参与者,应按从犯定罪量刑。而其余6名被检方指控为从犯的被告人,他们的辩护律师均辩称其当事人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各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法院确认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显示,被告人李仕新系五里店村方楼组生产队长,王申照系会计,其余七人为村民代表或村里年龄较大、较有威望的人。

  对于被告人李仕新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本案存在土地权属及使用权争议,李仕新等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点。法院认为,李仕新等被告人以占用本组土地为由,纠集村民采取现场阻挠施工、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索要被害人徐玉堂、虞越、刘泽明等人财物,明显超出民事维权限度,已构成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另外,被告人李仕新故意伤害案,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明体系,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仕新等9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固定,受利益驱动,组织本村民组群众,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以阻止建房施工为手段,寻衅滋事作案三起,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因慑于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协缴纳钱财。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

  此外,法院在审理后还确认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汪从文属于主犯,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汪润富等6名被告人为一般参与人员,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王立业、王立仁系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7月26日,经光山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李仕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王申照等8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其中,王申照等六名被告人获实刑,刑期一年六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77岁的王立业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85岁的王立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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