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向陈女士写的婚内保证书。钱江晚报图
9年前,浙江绍兴诸暨市的陈先生写下一份不再打妻子陈女士,否则“不拿一分钱离开”的保证书。但陈先生之后仍多次家暴,2013年两人离婚。2014年因婚姻析产纠纷,陈女士拿着保证书去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婚内保证书有效,当年10月家庭财产归陈女士所有。
直到2018年12月,离婚析产判决生效4年多后,“净身出户”的陈先生因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陈先生的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驳回。
今年上半年,陈先生多次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
8月2日,澎湃新闻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目前已撤销陈女士与前夫离婚析产案的一、二审判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保证书是他亲笔写的,法院之前也判决有效的,为什么重新推翻?”陈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
陈女士介绍,2004年,她和前夫陈先生经婚介所介绍结婚,两人当时都40多岁,之前都有过一次婚姻。次年,两人的女儿出生。婚后两人常争吵。
“他回家经常发脾气,动手砸东西、打我。”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2010年,陈先生在家人、村干部的见证下,亲笔写下一份保证书。
保证书内容为: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写了保证书,他还是打。我鼻梁被打断过,后脑勺缝了好几针。”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据《钱江晚报》报道,2012年,陈女士被陈先生家暴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陈先生因此被判入狱7个月。
2013年,陈女士和前夫离婚。2014年,两人婚内财产分割时,陈女士拿着保证书起诉至诸暨市人民法院。据《钱江晚报》报道,诸暨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在形式上,这份保证书是书面形式,被告作出意思表达,原告接受。保证书也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质要件,包括缔约双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出于双方自愿等。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出具的保证书有效。
陈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绍兴中级法院。绍兴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家庭所有财产归陈女士所有。
“我们家财产也不多,总价值100万元左右的房产,其中还有贷款要还,我还要负责女儿的抚养。”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
在再审申诉中,陈先生认为保证书的表述存在多种理解。据《钱江晚报》报道,他认为保证书中写的“离开家庭”不能直接等同离婚,可以指离家出走、分居等概念;“不拿一分钱走”是指他自己离家谋生,不用家里的钱,不等同于放弃家庭财产共有权。
报道称,陈先生回忆,那天是他和陈女士的姐姐有纠纷,所以请了村干部来做调解。他先给陈女士姐姐写了保证书,但老丈人又提出,要给陈女士也写一张。在大家的劝说下,为了平息老丈人的火气和解决纠纷,他才写了这个保证书。“我不想多说什么,最终让法院来判吧。”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建胜向澎湃新闻表示,司法实践中,保证书一般被认为是合同的一种,本身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法律保护的保证书必须至少同时满足3个条件:保证书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相关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及财务纠纷的保证需同时保证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夫妻之间保证书与一般司法意义上的保证书还存在一定差异,根据情况不同,常有类似感情矛盾发生后一方忏悔妥协的表述,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抚养权’等各种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吴建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