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诸暨,因为一张保证书,陈女士和陈先生这对夫妻,打起了一场财产分割的曲折官司。
2014年10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陈女士胜诉,得到了家庭所有的财产。
四年多后,2018年的8月,陈先生不服当年的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第一次被驳回,今年又得到支持。
最近,绍兴中院撤销了原来的两个判决,指定由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丈夫打了妻子被判7个月
一纸保证书妻子拿到全部财产
陈先生和陈女士都是诸暨人,都离过婚。2004年12月,经人介绍,他们组成了新的家庭。
2012年7月7日,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又发生纠纷,陈女士被陈先生打了几个耳光,导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事情闹大了,随后陈先生被提起公诉,判了7个月的有期徒刑。2013年,他们通过法院离婚。
2014年5月8日,陈女士拿着一张保证书,把陈先生告上了法庭。原来,2010年4月28日那天,陈先生写过一张保证书。
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丈夫写的保证书
当时,在场的还有陈先生村子里的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他们也签了名。
陈女士认为,在写了保证书后,陈先生又打了她,触发了保证书上的约定条件,要求法院判令这张保证书有效。
陈先生则说,这张保证书不是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当时,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结合本案事实,在形式上,这份保证书是书面形式,被告作出意思表达,原告接受。保证书也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质要件,包括缔约双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出于双方自愿等。
最终,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出具的保证书有效。
对于这个判决,陈先生不服,2014年10月,他上诉到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争议的一个焦点是:陈先生提出,保证书是自己单方写的,陈女士没有签字,所以不应该算是协议书,更不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陈女士则答辩称,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夫妻财产书面约定的强制格式。这份保证书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虽然是陈先生一方出具,但该保证书已被陈女士接受,而且陈女士起诉认为该保证书系双方财产约定,因此陈先生的这个理由不成立。
绍兴中院驳回了陈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接着,陈女士拿到了家庭的所有财产。
一晃四年多过去了,2018年12月,陈先生不服2014年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这次,他提出,保证书里“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等表述更是存在多种理解和解释。
陈先生认为,“离开家庭”不能直接等同离婚,可以指离家出走、分居等概念。“不拿一分钱走”是指他自己离家谋生,不用家里的钱,不等同于放弃家庭财产共有权。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陈先生的申请已经超出了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驳回。
今年上半年,陈先生向法院申诉。记者昨日了解到,绍兴中院已经撤销上述两个判决,指定诸暨人民法院重审。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王克先告诉记者,如果发现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法院确实可以撤销前面的判决。“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等程序,法院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也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记者分别联系了夫妻双方
妻子难以理解,丈夫不愿多说
陈女士接到记者电话,觉得比较意外。她自己还没收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她觉得很难理解,审理了两次,而且已经生效了四年的判决,怎么突然就被撤销了。
“社会应不应该守诚信?夫妻间的保证书是否应当履行?”她这样反问。
陈先生则向记者回忆了当年写保证书的场景。他说,那天,是他和陈女士的姐姐有纠纷,所以请了村干部来做调解。他先给陈女士姐姐写了保证书,但老丈人又提出,要给陈女士也写一张。在大家的劝说下,为了平息老丈人的火气和解决纠纷,他才写了这个保证书。
“我不想多说什么,最终让法院来判吧。”最后,他这样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