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凌晨,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位50多岁的环卫女工被陌生醉酒男子伤害致死。当天下午,警方在嫌疑人出租屋发现了环卫女工的尸体。
凶案发生后,广州警方很快抓获嫌疑人。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刑事案件已经有了结果。死者的家属告诉南都记者,他们并没有安心下来,因为目前家属和前进村委两方的劳动纠纷还未完结。2018年,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符合工伤,但前进村委对此结果不服。2018年底,死者家属申请仲裁。2019年4月,在仲裁迟迟无果的情景下,家属就劳动争议事项向花都区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今年6月花都区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起诉。
法院驳回的理由在于申请仲裁的该案件存在以下事由:“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有悖上述规定”。记者了解到,因对工伤认定不服,前进村村委已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结果对案件有决定作用。前进村党支部书记罗海生对南都记者表示,行政诉讼已经在6月下旬开了庭,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环卫女工尸体藏在嫌疑人出租屋
对于一年多前发生的凶案,死者儿子胡兵如今不愿再过多回忆。事发后一年多,一系列事情让他跑来跑去,已焦头烂额。
南都记者当年报道,环卫女工赵芳和老伴胡正(三人均为化名)在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做了多年的环卫工人。2017年12月23日,凌晨3点多,胡正和赵芳从出租房出去,开始凌晨的清扫工作。赵芳从一个方向清扫,胡正则去另一个方向装运垃圾。装完第二趟垃圾,时间已经过去一会,赵芳并没有和往常一样和他会合。胡正有点着急,围着赵芳清扫的方向转了几圈都没有发现人。感觉情况不对,他立刻叫来其他人一起寻找。凌晨4点多,在村路旁一家档口门前发现一条裤子,胡正确认是赵芳的。
随后,他们在约100米的地方发现了赵芳使用的扫把,地面有不少血迹。胡正当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马上报了警。经警方调查,当天下午,赵芳的尸体在同村一间出租屋被发现。这个出租屋,离赵芳平时居住的出租房只有几十米,距事发地也只有几百米。家属表示,事发当晚嫌疑男子在佛山三水被抓获;警方透露,嫌疑人是醉酒状态下用砖头将赵芳伤害致死。当天,花都警方立了案。
2019年6月底,胡兵告诉南都记者,一年多过去了,该刑事案件已经由法院不公开审判,“伤害母亲的男子是酒鬼,而且有前科,法院判决了他应得的惩罚”。
相关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根据南都此前报道,赵芳两人在前进村做环卫工,每月工资微薄。家属认为,既然是工作时出的事,希望申请工伤。胡兵表示,事情出了之后,前进村村委认为案件责任在嫌疑男子,作为雇佣方只会给1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就此事,南都记者曾在事发后到前进村委了解。村委书记办公室两工作人员表示,赵芳确是村环卫队雇佣,具体事宜需要等警方定性后再说。对于赵芳的合同,工作人员表示有,但拒绝向记者提供相关证明。
死者儿子胡兵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发之后,他们首先是去找有关部门,拿到了工伤认定。根据他提供给记者的资料,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8年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书上写明,2017年12月23日凌晨3时左右,赵芳上班期间清扫马路卫生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杀害,其情形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决定书最后说明,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花都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仲裁几个月没有结果
胡兵称,前进村委对这个结果不服。2018年,死者家属方还和前进村委方进行了劳动纠纷仲裁。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显示,2018年12月13日,死者家属送来诉狮岭镇前进经济联合社、前进村民委员会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
然而,时间过去几个月,仲裁迟迟没能有结果。南都记者查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发现,其中第四十五条说明: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亦有类似规定。其中条文表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兵表示,家属方觉得仲裁好长时间没有结果,因此决定在4月份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中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2019年4月16日,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前进村委出具了“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称,本案原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因前进村委对工伤认定决定书结果不服已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依法予以立案,该诉讼结果对本案有决定作用,故前进村委申请中止审理该案,本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同意前进村委的中止审理申请,对本案作出中止审理决定,待诉讼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
仅仅两天后,即4月18日,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又向死者家属开出了“逾期未裁决”的证明。证明里表示,该劳动纠纷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委提交仲裁申请材料,本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本委出具逾期未裁决的证明,以此其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法院驳回起诉,家属要等待另案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初受理了死者家属诉前进村委劳动争议的起诉材料。但是,6月下旬法院又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穗花劳人仲案某号中止审理通知书,以涉案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需以两被告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中止仲裁案件的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有悖上述规定。
花都区人民法院称,如不服从此裁定,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日,胡兵告诉南都记者,家属方和律师已经向法院上诉。
南都记者了解到,花都区法院提及的行政诉讼原告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受理法院为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近日,南都记者与狮岭镇前进村党支部书记罗海生取得联系。罗海生称,村委一直不认为该案件为“工伤”。他表示“这个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是死者捡废品的时候被人伤害的;而且事发时她已超过工作年龄了”。罗海生告诉记者,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村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下旬开了庭,其他具体情况和相关结论要找律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