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拦车,大连仨小伙为泄愤从车内扔石头将其砸死,全部获刑

2019-01-08 10:19 来源:半岛晨报

  于某、牛某、孙某三人是同事。2017年12月8日上午,三人一起在于某妹夫家喝酒打牌,直到晚上8点30分左右,三人出门准备找饭店吃饭。孙某负责开车,载着于某、牛某从小区出来,当车辆行驶至保税区亮甲店街道红亮村裕景家园亮普线路段时,突然一名醉酒男子伸手拦车。

  醉酒男子白刚(化名)25岁,当晚与朋友在火锅店吃饭,饭后和两个朋友在道边打车。白刚喝醉了,见车就拦,于是也拦到了孙某驾驶的车。

  见有人无故拦车,于某三人十分生气,摇下车窗与白刚对骂。随后驾车离开,事情到此本该结束,但于某提议回去教训一下白刚,随后,孙某将车掉头开了回去。牛某提议捡石头砸白刚,孙某将车停在道边,于某和牛某每人捡了一块石头上车,孙某驾车驶向白刚,在距白刚一两米处放慢速度,牛某在副驾驶位置用石头砸白刚,于某在后座探出半个身子砸白刚。

  醉汉被砸到头部伤重不治身亡

  第一次,两人扔石头并没有砸到白刚,而是砸到了白刚同伴。三人不解气,于是再次停车捡石头,随后孙某又把车开了回去,这次于某扔出的石头正好砸到白刚,白刚应声倒地,于某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白刚被打到头部,血流不止,已经陷入昏迷状态,同伴赶紧拨打了110和120。随后白刚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白刚经抢救无效身亡。法医鉴定,白刚系头部受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12月9日14时许,于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人均被判故意伤害罪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于某、牛某、孙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于某等三人亲属分别代三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三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其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8年10月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于某三人均提出上诉。于某认为自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自己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牛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他提议捡石块抛打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本案中是从犯,被害人对激化矛盾有明显过错;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孙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牛某、孙某均供述是于某提出返回作案现场,并询问“车上是否有家伙事儿”,后其三人相互配合实施伤害作案,因此于某应属于本案的犯意提起者。

  三人形成作案共识的过程中,牛某问“车上有没有矿泉水瓶”后提出“道边有石块”,后孙某会意并靠路边停车,牛某与于某下车捡石块,并两次靠近被害人投掷石块击打,牛某在本案预谋、准备、实施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虽然被害人案发前曾与三人发生争执,但三人在争执结束离开后,为泄愤而两次驱车返回现场,投掷石块击打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作案并致人死亡,故被害人不成立激化矛盾的过错。

  法院认为,于某三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于某所提“其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于某在案发过程中参与提起犯意,后两次准备石块、乘车返回现场,并在车辆靠近被害人时,探出上半身向被害人投掷石块,击中被害人头部并致颅脑损伤而死,其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明确,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人属共同犯罪,于某、牛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均应依法处罚;孙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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