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购买组装气枪的配件,组装后倒手卖给下家,一笔不菲的收入就收进腰包,但“如意算盘”的背后是触犯法律的惩罚,不仅是卖家因此获刑,购买枪支配件的买家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7月8日,威海中院通报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购进组装气枪的配件,进行简单加工、拼装后或不经加工直接通过自己名为“XX之家”的淘宝网店、名为“木易XX”的QQ和名为“晨风”的微信向被告人耿某、许某某等人销售,并在QQ空间中提供组装枪支的视频。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和已经销售的配件,有194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这起案件的背后是一条完整的气枪“买卖链”。作为“买卖链”的上家,2016年底至2017年3月,被告人柳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在淘宝网店上销售枪支零部件的情况下,向其销售能够组装或加工成枪支的配件。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某向杨某某销售的配件中,有135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而“买卖链”的最后环节,2016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耿某、许某某、陈某、宋某分别通过淘宝、QQ或者微信在被告人杨某某及他人处采用分批购买组装零部件、自己组装的方式购买枪支,各自购买了气枪2支。经鉴定,四被告人各自购买的2支气枪均被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柳某某、耿某、许某某、陈某、宋某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杨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扣押在案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枪支、枪支部件一宗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予以处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柳某某提出上诉。威海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