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
培训补贴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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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补贴这么多
看看你能领哪个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①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②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③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认证,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④2018年及以后毕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士学位认证,且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这些情况不能再申请
①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②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在读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住房补贴。
①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②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
③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申请人由创业实体 (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
紧缺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紧缺专业目录发布前领取2018年度及以后住房补贴,申领人所学专业列入紧缺专业目录的,住房补贴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
◆对已领取补贴未满3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
◆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通过青岛人才网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住房补贴申领工作于2019年6月26日起开始,采取即时申报、按月发放。
对于2018年度住房补贴,2015-2018 年毕业的硕博研究生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可按现行政策在 2019年12月31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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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2018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申请人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补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自首次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补贴。
1.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系统,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照片,由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
2.提交申请。完成学历信息确认后,申请人进入青岛人才网提交补贴申请。其中,申请人自申领补贴月份起在同一小微企业就业的,只需提交一次申请;到其他小微企业就业的,每到一个小微企业就业均需重新提交补贴申请。
3.补贴审核。小微企业注册地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补贴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在青岛缴纳失业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企业在职职工: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2.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纳入补贴范围。
3.企业职工须自证书批准日期(证书上的“发证日期”)12个月内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本通知下发之前证书已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19年底前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且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补贴(含金蓝领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补贴等不重复发放。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分两个级别的补贴标准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
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全程网上申请,系统审核通过的,由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对证书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予以发放补贴。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审验仍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可持证书原件拍照并上传青岛就业网,由申请人参保地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认,按规定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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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和鉴定补贴
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可在理论和实操双合格成绩公布后)12个月内,及时向申领补贴时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向其在青岛市的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填写《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②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其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应提供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③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且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①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和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保家庭人员);
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③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④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
⑤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以培训人员进行培训申请时间为准),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需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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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原因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同一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提交身份证原件,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入口获取▶[青岛本地宝]对话框发送:灵活就业补贴,即可获取申请入口
一次性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①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②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③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②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
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①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②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③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办的小微企业,变更后经营时间须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其中除创业者本人外,申领补贴时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①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招用人员可合并计算。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
②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根据申领补贴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创业实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拨付至创业者银行账户;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①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②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③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对2014年及以后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符合补贴条件但未在毕业年度内申报补贴,且招用人员仍在该小微企业就业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补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金额按照用工月份时的补贴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②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其中,招用人员属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青岛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③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岛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2019年1月1日起,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总额不超过我市2018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8%。
困难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2条及以上条件的企业:
①2017年和2018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②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
③2018年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3个月至6个月且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并上传所需材料,包括:《青岛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报告》(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主要措施及效果、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困难企业还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报表及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企业参保地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对企业无欠缴失业保险费记录,且按上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缴费的,即可认定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企业可享受的补贴(返还)金额,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其中,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的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年度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报请市政府审议。审批审议通过后,由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创业孵化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可享受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市本级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或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再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①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领补贴时仍在运营,具备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总量达到市级认定标准。
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落实入驻创业实体场地租金优惠政策,对入驻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继续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不超过150万元,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其中,基础奖补80万元,基地(园区)经评估后具备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给予奖补。
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70万元,根据基地(园区)申请补贴前1年内创业孵化绩效,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①每新入驻1户创办3年以内的创业实体,给予2万元绩效奖补。
②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总人数超过市级认定标准的,按每超过1人给予2000元绩效奖补。
③入驻创业实体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首发上市的,按每户20万元给予绩效奖补;入驻创业实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每户10万元给予绩效奖补。
④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园区),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吸纳就业1人及以上的,按照每户5万元给予绩效奖补。
各区(市)可参照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自行出台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孵化补贴政策。
1.申请。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创业孵化补贴,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提交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报告以及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创业实体花名册。
2.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信息化比对、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评估。
3.资金拨付。复审评估无异议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复审评估后确定的补贴金额,填写《创业孵化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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