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年租房合同 退租有“条件”?

2019-03-15 22:09 来源: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

  最近,从东营来青岛工作的小杨,在合租时,住得不太舒心,准备提前结束租房合约,当小杨向房东要回剩余房租时,遇到了一些麻烦。

  上午10点,记者来到位于李沧区大崂路东山郡小区,见到了小杨。小杨23岁,是东营人,去年6月份大学毕业后,来到崂山区一家企业工作,她想就近找一个合适的房子租。这时,一则出租信息吸引了她。

  小杨看中的正是东山郡的这套三室一厅,当时房东将房屋分别租给4个人,其中主卧住两人,小杨和另外一名女生住在次卧里。2018年6月28日,小杨和房东朱先生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月租为1150块,另加每月120块钱的管理费。在缴纳了一年15240元的租金之后,小杨住了进去。起初,她住得还挺顺心,可今年年初发生的一些事情,让她觉得有点不太舒服。

  思来想去,小杨决定退租,3月4号,她通过微信联系了房东,并要求退回剩余的房租。虽然房东同意了,不过,他提出只有找到下一个承租人,才退换小杨剩余的房租。这让小杨有点不理解,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也仅仅是要求,租方退租前应提前30天告知房东,并配合房东看房。她觉得,自己3月4号提出退租,到4月3号就满30天,无论房子是否出租出去,后续的房租都不应由她承担。事情果真如此吗?记者随后联系了房东朱先生了解情况。

  房东不愿让步,小杨急着拿回剩余的房租,事情总不能一直这样僵持下去。终于,在记者的协调下,双方决定在4月3号前,先找承租人,若是找不到,双方将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记者也就此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如果租客在承租期内提前退租,如果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一般为月租金,或者双方协商,但租客并没有找下一个承租人的义务。还是希望双方能坐下来好好协商,虽然走法律途径能解决问题,但毕竟时间长、过程慢,这样拖着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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