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0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9〕1号)精神,做好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含),统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标准。
调标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人均月收入高于1810元、低于2936元(含)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范围内人均月收入高于1810元、低于2936元(含)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