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在经过整整7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官宣布浙江瑞安男子杀害女儿10岁男同学一案休庭。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法庭上,关于该案的更多细节曝光,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林某某的精神病是否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案件细节:
买杀猪刀没买到 杀人后自己报警
法庭上,检方指出,案发前一天(2018年9月20日),被告林某某为完成杀人举动,特地到五金店购买杀猪刀。
当时五金店老板问他买来做什么,他说买来“杀猪杀羊”。但因五金店内没有杀猪刀,他又转而改成水果刀和美工刀。
“当时没买到杀猪刀,脑袋里面就听到有人说,一定会买到杀猪刀的。”被告林某某说。
后来,回家后,李某某发现买回来的杀猪刀“不太合适”,干脆选用了家里的另一把手柄为棕色的水果刀。
到了学校,林某某将死者小叶带至厕所,摸出刀来。
“当时他想跑,我就顺势划了一刀,也不知道划在胸口还是脖子上……”被告林某某称,当时他听到死者小叶呼救,“可可(化名)爸爸,我再也不敢了……”但他脑袋一片空白,他只记得孩子倒下后,他用左手又猛戳了孩子数刀。
事后,他自己打电话报警。“我希望报警后能得到宽大处理。”林某某说。
控辩双方
检方认为案发期间无病 辩方称案发期间有病
案发后一个月,遇害者家属便收到了《瑞安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该通知书意见为:
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案发期间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诉讼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目前具有诉讼能力。4.受羁押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目前具有受羁押能力。
被告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是三级精神残疾人,案发前及案发中,对自己行为无法控制,且自知力不强,有危险性,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范围。
双方为此进行了长久的辩论。
下午16时左右,法官宣布休庭。
对于自己涉嫌杀人一事,被告林某某在法庭上则辩称,“我承认,人是我这个躯壳杀的,但我的灵魂没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