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公摊独立计算 补偿金根据市场定

2013-01-10 11:41 来源:青岛早报

 

  利好二

  补偿金标准根据市场价确定

  记者看到,为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者市场价格,《草案》中提出,将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金结算标准的价格修改为“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强调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解释

  销售价无法反映市场价

  2006年拆迁法规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这一价格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时,要尽量参照拆迁或者相邻区域新建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但是,随着城市建设发展,主城区新建商品房会逐步减少,在可以实施征收的公共利益情形中,大部分不能就地改建新房,可用于评估参照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会较少甚至没有,并且在有的情况下,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房屋的价值或者市场价值,因此《草案》做出了修改。

  评估结合朝向和楼层等

  《草案》提出,房屋市场价格、异地补偿房屋价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当事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随机的方式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朝向、楼层等状况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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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部门名称更加明确

  《草案》保留了市人民政府这一征收主体的表述,但房屋征收部门在我市目前极不统一,有的单位设立,有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房屋征收直接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人重大财产权的处置,是一个极其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保证行为主体的适格是非常重要。为此,建议市、区(市)两级房屋征收部门不论机构如何设置,名称上应当统一规范,确定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适宜的法律身份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超半数有异议应改方案

  《草案》提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补助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建筑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行拆除。

  征收期间不得断水断电

  《草案》提出,房屋征收期间,征收部门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禁止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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