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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步伐,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一步优化调整,并在上合示范区内划设限定燃放区域。内容如下:
一、区域范围
(一)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1.南外环(102省道)—204国道—营匡路—胶黄铁路—融合大道—生态大道—上合大道—营旧路—大沽河右岸—青银高速(G20)—站北路—站前大道—李陆路—朱诸路(217省道)—中储路—沈海高速—南外环(102省道)形成的闭合区域【不包含本条第(二)项的限定燃放区域范围】
2.镇街驻地
胶北街道:东至东轿杆路,西至王庸路,南至北都路,北至康健路。
胶莱街道:东至三珠路,西至利盛达御景苑西墙外小路,南至王珠大街,北至利盛达御景苑北墙外小路。
胶西街道:东至尹家沟大街,西至叶赵路,南至翠竹苑小区南侧东西路,北至扬州路。
李哥庄镇:北九路—沽源路—青啤广场美食街—小吃街东内部路(党群服务中心西侧南北路)—航谊路—广场大街—北九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里岔镇:东至祓泽大道,西至子瑞路,南至牧城大道,北至里岔镇政府大楼北侧东西生产路。
铺集镇:东至铺里路,西至铺畅路,南至朱诸路(S217),北至德孝大道。
洋河镇:东至西石路,西至洋河小学西墙外南北延长线,南至冷家村南东西大街,北至219省道。
3.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胶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二)限定燃放区域范围
上合示范区内长江路—幸福街—北侧环路—上合大道—湘江路—生态大道—长江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上述划定的区域范围,以路为界线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若沿路村庄、小区、企业、单位跨越道路的,该范围外延至该村庄、小区、企业、单位实控的所有区域;以河为界线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线为界线;以水库库岸为界线的,以临近禁放区域的实际水面线为界线;以水库大坝为界线的,以大坝远离禁放范围的坝沿为界线。
二、禁限放安全管理
(一)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全年禁止燃放。
(二)限定燃放区域范围内实行燃放许可制度:限定区域内举办焰火表演或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进行燃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区域内进行焰火表演或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三)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四)其它禁止性规定:1.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2.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3.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未经许可在限定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以及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附则
本通告自2026年9月28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的胶政发〔2024〕90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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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范围及有关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南环、旅游路以西,崔荆路—紫荆路—平安路—三城路—荣潍高速以南,顺兴路、西马家疃—大八里庄乡道以东,310省道以北区域(含沿线所经村庄、社区)及各镇街(园区)驻地。(详见附件)
二、本市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市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本市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特定情形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平政发〔20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度市各镇街(园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区域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附件:
平度市各镇街(园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区域
1.新河化工基地:泽河西路以西,胶河路以东,淄河路以北,胶河路与泽河西路交汇处以南。
2.凤台街道:全域禁放。
3.同和街道:西马家疃—大八里庄乡道以东。
4.李园街道:平安路—三城路—荣潍高速以南,顺兴路、西马家疃—大八里庄乡道以东。
5.东阁街道:南环以西,崔荆路以南。
6.白沙河街道:平古路以南,金沙路以北,旅游路以东,园张路以西(驻地)。旅游路以西,310省道以北。
7.南村镇:幸福路以南,东环路以西,瑞丰街以北,三城路以东。
8.蓼兰镇:西马家疃—大八里庄乡道以东,310省道以北。
9.崔家集镇:王家庄,躬崔路以南,同兴路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及振兴路以北。
10.明村镇:学府路以北,富康路以南,永和街以西,明德路以东。
11.田庄镇:张东路以西(包含道路两侧),玉石头村最西侧南北街以东(包含道路两侧),玉石头村污水处理厂以北,潍莱高铁以南。
12.新河镇:文化路以东(含文化路)至新平路,通达街以北(含通达街)至206国道。
13.店子镇:文昌路以西,丝绸路以东,店子路以北,天马路,人保公司西侧南北路与备战路合围区域以南(含以上道路两侧企业及商住户)。
14.大泽山镇:昌岳路以东,昌村路以西,泽山路以南以北各50米范围。
15.旧店镇:滨河东路以东,金矿路以南,金水北路以北,广场东路以西。
16.云山镇:308国道以北,文化街以南(西起人民一路,东至康德路),云一路以东(北起顺风街,南至308国道),康德路以西(含以上道路两侧企业及商住户)。
17.古岘镇:玉兰大道以东,城子河路以西,环镇路以南,后李道进村路以北。
18.仁兆镇:217省道以西,茂源路以北,美璞路以东,仁通二路以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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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范围及有关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水集街道和望城街道全域禁放。(青岛盛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位于茂芝场村西有效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区域,不纳入本次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二)大青山及其他核心区域
南以S307省道路基以北为界→东以沿S307省道与大青山东入口交叉点的山东黄金矿业(莱西)有限公司方向向北延伸至招远地界→西以S307省道与大青山西入口处往北至招远地界→北以招远地界为界;莱西湖及环湖路、高格庄水库、北墅水库全域禁放。
(三)沽河街道
区域1:从威海西路与宝华街交叉路口向北至石虎路→沿石虎路往西至长兴路→沿长兴路向北至水渠北无名路→沿水渠北无名路向东至福兴西路→沿福兴西路往南至威海西路→沿威海西路向东至长安路(西庄村村西)→沿长安路向南至广平路交叉路口→沿广平路向东至长广路→沿长广路向南至广惠路交叉路口→沿广惠路向西至长泰路→沿长泰路向北至广泽路交叉路口→沿广泽路向西至长兴路→沿长兴路向北至S502省道→沿S502省道向东至长盛路路口→沿长盛路向北至威海西路→沿威海西路向西至宝华街路口闭合。
区域2:沽河街道S213省道与沽河绿道右岸交汇处以东部分区域,以S213省道与G308国道交界处为起点向东→沿G308国道行至与沽河绿道右岸交汇处向南→沿沽河绿道右岸行至与S213省道交界处→沿S213省道向北至G308国道起点处闭合。
(四)姜山镇
以堤湾水库夏格庄交界水岸为起点顺时针绕行:沿堤湾水库北岸衔接X018县道向东行至X018县道与G204国道交汇处→沿交汇处向南接入姜夏路→沿G204国道与姜夏路交汇处向西接入幸福河沿线→沿姜夏路与幸福河交汇处向北接入堤湾水库南岸水岸→沿幸福河与堤湾水库南岸衔接处向西沿水库岸线绕行→折返至堤湾水库北岸起始点位闭合。
(五)夏格庄镇
以华贵路与梦鲤大街交叉路口为起点绕行→沿华贵路向西接入蓝烟线路段→沿蓝烟线接入X018县道→沿X018县道接入S213省道→沿S213省道接入华贵路→沿华贵路接入夏东沟沿线→沿夏东沟接入横三路→沿横三路接入S213省道→沿S213省道接入梦鲤大街→沿梦鲤大街折返至华贵路起点路口闭合。
(六)店埠镇
以迟狼路与桃源八路交叉交界处为起点,沿桃源八路顺时针绕行:沿桃源八路接入兴店路→沿兴店路接入姜渚路→沿姜渚路接入S214省道→沿S214省道接入官东路→沿官东路接入迟狼路→沿迟狼路折返至起点交界处闭合。
(七)院上镇
区域1:以G308国道与S214省道交界处为起点沿S214省道顺时针绕行→沿S214省道行至强武路→沿强武路接入史家庄村东路→沿史家庄村东路接入G308国道→沿G308国道接入王家庄村东路→沿王家庄村东路接入九顶山路→沿九顶山路折返接入S214省道起点闭合。
区域2:以永平路与S214省道交界处为起点沿S214省道顺时针绕行→沿S214省道行至永安路→沿永安路接入院上村文化广场东河边路→沿河边路接入永旺路→沿永旺路接入梅园路→沿梅园路接入永盛路→沿永盛路折返至S214省道→沿S214省道接入大古路→沿大古路接入花园头村东路→沿花园头村东路接入永平路→沿永平路折返至S214省道起点闭合。
(八)南墅镇
以山青路与水晶路交叉红绿灯路口为起点顺时针绕行:沿水晶路向北→行至山峰路路口→向东沿路段至南墅中学北侧→向南沿路段接入山青路→向西沿山青路折返至水晶路起点路口闭合。
(九)日庄镇
以S502省道与日院路十字路口为起点,沿日院路顺时针绕行:沿日院路向西至日院路与干渠路十字路口→沿干渠路向北至干渠路与邹家庄村村前东侧通村路→沿邹家庄村村东通村路向东至与S502省道交界处→沿S502省道向南至S502省道与鲍格庄村村后大道交界处→沿鲍格庄村村后大道东侧拐角处向北接入王家都村村南通村路→沿王家都村村南通村路T字路口接入王家都村南湖滨路→沿王家都村南湖滨路向东接入环湖路→沿环湖路向南接入付庄村湖滨路→沿付庄村湖滨路向西接入幸福路→沿幸福路向南接入福吉路→沿福吉路向西接入吉安路→沿吉安路向西接入S502省道→沿S502省道向南折返至S502省道与日院路起点十字路口闭合。
(十)马连庄镇
区域1:以马连庄镇政府空气监测子站为基准向南延伸至三岔路口(甜瓜雕塑)红绿灯处→向北延伸至田家村村南路口→向东延伸至青岛好利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沿线→向西沿路段至马连庄中心医院路西侧闭合。
区域2:青岛盛世普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区域为禁放区。
(十一)河头店镇
以龙泉湖西岸小里庄村西南侧为起点,顺时针闭合绕行:自起点沿龙泉湖湖岸向北→向东北行至小里庄村东侧→向东行至S307省道附近→向东北行至东大寨小学西侧→向东行至禁放区最东北角→向南行至禁放区最东南角→向西行至河头店派出所东侧→向西行至G517国道东侧→向西南行至高格庄村南侧→向西北行至龙泉湖西南岸→沿龙泉湖西岸向北折返至起点闭合。
禁放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限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其他禁放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0日。2024年11月27日印发的《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政发〔2024〕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