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通报

2026-06-05 15:46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商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商河县卢坊家禽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鸡案

2026年4月,商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商河县卢坊家禽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商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畜牧局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冷库内发现白条鸡1910公斤,该批次产品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进货凭证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条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次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商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扣押的白条鸡已无害化处理。

二、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滕州承佑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5月,滕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承佑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滕州市承佑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经营“鲜驴肉”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报告。经检测,该批次“鲜驴肉”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属于掺假掺杂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鲜驴肉”实际采购自省外的骡马肉。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涉及上游案件线索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荣昌百味园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案

2026年5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荣昌百味园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荣昌百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程某涉嫌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2月,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程某涉嫌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移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处理。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程某通过微信销售的KAMAGRA果冻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果冻中含有达泊西汀1.27*104 mg/kg、西地那非2.30*104m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2026年2月,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立案侦查。

 

五、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利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利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州市利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以及成品暂存库内有标注虚假产地的速冻调理鸭肠,该批次鸭肠未销售。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区铭辉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2月,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区铭辉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告监测线索,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鹿茸菇”广告视频,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擅自宣称产品具有提高免疫力、降血压、降胆固醇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科学依据和合法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丽芝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丽芝康商贸有限公司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刺梨益生元复合饮品”,在食品宣传彩页、宣传视频中宣传“改善肠道菌群、抗衰老,减少体内毒素,增强免疫力,适宜免疫力低下、三高等人群”等内容,无法提供宣传功效的相关依据和出处。

当事人销售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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