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这时,同事吴某某路过她的工位,一时兴起想和她打招呼,或是开个小玩笑。他没有出声呼唤,而是快步走到孙某某的工作区域窗边,猛地抬手用力敲击窗户玻璃。“咚!”
一声清脆又突兀的声响,在寂静的办公室里格外刺耳。孙某某正高度集中注意力,被这突如其来的惊吓狠狠击中,身体瞬间僵住,心脏猛地一缩,紧接着就感到一阵剧烈的心悸,胸口发闷、呼吸不畅,手脚都忍不住发软。
她强撑着缓了好一会儿,不适感不仅没消失,反而越来越严重,心慌得坐立难安。察觉到情况不对,孙某某赶紧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诊断为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缩,不得不住院治疗5天。
事后,孙某某认为自己的身体损伤是吴某某突然敲窗惊吓所致,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损失;可吴某某觉得自己只是无心之举,不过是职场间普通的互动,根本没想过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反复协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孙某某最终将吴某某起诉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54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主观过错: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傍晚安静的办公环境下,应当预见突然敲击窗户可能对专注工作的同事造成惊扰,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违法行为:其敲窗行为虽属无恶意的玩笑或打招呼,但在特定环境下超出了合理互动范围,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惊扰。
✅损害结果:孙某某因惊吓出现心律失常等症状并就医,产生了明确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
✅从医学角度看,心律失常的诱因包括外界刺激、情绪波动等,孙某某有熬夜、加班习惯,身体处于易疲劳状态,吴某某的敲窗行为属于突发性外界刺激,是诱发其症状的客观诱因之一。
✅从时间关联性看,孙某某在被敲窗后立即出现不适并就医,符合“无前者行为则无后者结果”的条件关系,因此认定二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
✅吴某某的过失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次要诱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孙某某的心律失常主要系自身体质及熬夜、加班等因素所致,属于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酌定吴某某对孙某某的合理损失(4454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45.4元;因吴某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孙某某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1.玩笑行为≠免责盾牌:即使是无恶意的玩笑,若在特定环境下对他人造成惊扰并诱发损害,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2.特殊体质≠风险自担:即使被侵权人存在基础疾病或易疲劳状态,侵权人也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完全免责,仍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3.办公场所的注意义务:职场互动需充分考虑环境和他人状态,避免实施可能造成惊扰或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尤其对处于疲劳、高压状态的同事,需尽到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