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地突然停业
公司让员工跨市调岗
员工拒绝就被强制解约
这操作合理吗?
法律知识
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均受法律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须以协商一致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事前协商程序,在劳动者明确拒绝调岗后,既未核实其家庭实际困难,亦未提供替代方案,迳行以“不服从安排”解除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本案中,A服装公司要求郭某跨市调岗至佛山,该安排直接导致其生活圈层重构。A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迳行解约,剥夺了劳动者的协商参与权,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调岗权行使需以“生产经营必要”和“劳动者承受能力”为边界。即使因客观情况需调整岗位,亦应遵循“合理协商”原则,优先在原工作地点范围内提供替代岗位,并充分考虑劳动者通勤、生活情况等实际困难。任意扩大调岗范围或未尽协商义务,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提醒劳动者,遭遇不合理调岗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