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每人30万元!青岛要给这些人发钱,细则公布→

2025-11-25 19:25 来源:爱青岛

近日,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印发《支持重点企业引进重点学科领域硕博研究生购房补贴申报发放实施细则》,鼓励重点产业相关企业招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促进重点学科领域硕博研究生到我市企业长期稳定工作。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3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20万元。

 

《实施细则》中的“重点企业”是指符合青岛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具有一定创新研发能力、在青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10+1”创新型产业链主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人才引领型企业、青岛市产才融合企业。“重点学科领域”是指教育部公布的学科评估等级为A+、A类的理学和工学类学科(专业)

 

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申报、发放实行“即申即享”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补贴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本政策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与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等同类型人才补贴资金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支持重点企业引进重点学科领域

硕博研究生购房补贴申报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重点产业相关企业招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促进重点学科领域硕博研究生到我市企业长期稳定工作,助力企业提升创新研发能力,强化高层次人才储备,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2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重点企业”是指符合青岛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具有一定创新研发能力、在青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10+1”创新型产业链主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人才引领型企业、青岛市产才融合企业。“重点学科领域”是指教育部公布的学科评估等级为A+、A类的理学和工学类学科(专业)。

第三条  重点企业引进重点学科领域硕博研究生购房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预算编制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10+1”创新型产业链主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人才引领型企业名单,市民营经济局负责提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分别负责本区域重点企业引进重点学科领域硕博研究生购房补贴工作的申报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  重点企业引进的重点学科领域硕博研究生,在申领补贴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申请人须为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且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研究生学习阶段所学专业须为理学或工学,所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评估中评估等级应为A+或A(以毕业年度国家教育部门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四)申请人博士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不符合学科要求,硕士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符合学科要求,可以以硕士研究生条件申请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

(五)申请人须为《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施行后(2025年6月及以后),首次在青就业参保(首次在青就业参保时间,以申请人获得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和相应的学位证书后首次在青缴纳社会保险月份时间为准),并由我市重点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36个月;

(六)申请人须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七)在青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宅认定以申请人购买住宅时婚姻状况为准。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宅须为个人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第三章  申领标准

 

第五条  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每人3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20万元。

第六条  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本政策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第七条  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与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等同类型人才补贴资金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第八条  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过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申请人及配偶已享受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以及货币补贴保障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

 

第四章  申领流程

 

第九条  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唯才唯青岛”人才数智赋能平台(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第十条  个人申报。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申报实行“即申即享”模式,申请人须登录“唯才唯青岛”人才数智赋能平台(青岛人才网)进入“重点学科领域硕博研究生购房补贴”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十一条  审核发放。重点学科领域购房补贴审核发放实行“即申即享”模式。系统根据补贴条件和审核规则逐项调取申请人工作单位、社保、医保、户籍、婚姻、房产以及学信网、学位网等信息进行大数据自动比对,并筛查相关政策重复享受情况,符合条件的自动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自动备注原因退回,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系统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补充材料申请复核(对重点学科领域认定有异议的,申请人须提供加盖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专业认证证明》或《学科水平证明》等材料),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人工核实处理。审核通过的数据由经办系统自动形成资金支付信息,推送至大数据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自动获取待支付信息,直接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并告知申请人。对因银行卡号填报错误等原因造成发放不成功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区(市)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在错误原因排除后组织再次发放。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符合青年人才一次性安家费政策规定的博士15万元、硕士1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现行政策规定分别负担;其余部分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拨付方式。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统一拨付给个人。其中,对按规定应由区(市)承担的部分,由市级先行兑现,再由区(市)通过年底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经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负责追缴所发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指导。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要加强监管,严格审核把关,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不宜通过网络上传的材料、信息等,需现场报送至审核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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