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因夫妻双方未妥善解决
身患重疾的未成年子女治疗问题,
法院对离婚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李某某与贺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生育长女、2016年生育次女。
2024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确诊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2025年3月24日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2025年3月6日,李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决李某某与贺某某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贺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婚生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
更关键的是,婚生次女身患恶疾,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予共同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
法院指出,在此艰难时刻,原被告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安全感,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环境。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不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当分配,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
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雁江区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资阳中院,资阳中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