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本月起施行

2025-09-10 13:59 来源:青岛发布

9月1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相关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孙嗣珩,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韩友德,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处长徐华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提升农业领域行政监管效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市农业农村局于近日出台《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该《适用办法》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聚焦上级部署,落实依法行政新要求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依法行政和包容审慎监管。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聚焦农业农村实际,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

 

当前,我市农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新业态不断发展。农业行政执法中常遇到中小微企业、农户因法律意识薄弱出现的轻微违法,如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不规范、养殖档案记录不全等,多数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若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处罚方式,不仅难以起到教育的作用,还可能挫伤农民积极性,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聚焦问题靶向施策,制定统一适用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已明确“首违不罚”等原则,但基层执法仍缺乏统一、清晰的适用标准,导致执法人员面临“无明确依据不敢用”“标准不统一不会用”的困境,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现象。为此,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用办法》,旨在为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统一、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主要内容

 

 

《适用办法》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判定依据、从宽幅度、附则等六个部分,系统构建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适用体系。

 

总则

 

重点解决“谁来用、用在哪、怎么界定”的核心问题。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为市、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关授权组织。

 

二是界定适用范围。在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决定时适用。

 

三是定义核心概念。对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概念作出解释,统一执法口径。

 

基本原则

 

规定农业行政执法需严格遵循四项原则。

 

一是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罚款数额,确保处罚与违法情形相匹配。

 

二是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在作出处罚时,应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经营、自觉守法。

 

三是比例原则。执法手段应必要、适度,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

 

四是包容审慎原则。对农业“四新”领域,要综合判断产业发展阶段与技术成熟度,避免简单化处理,为创新留足空间。

 

适用情形

 

系统梳理农业执法常见情形,分类列明从宽处罚条件。
一是不予处罚情形共9类。涵盖法定免责情形和实践中常见的轻微违法情形,既包括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精神病人违法,也包括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等。
二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自首或立功等,体现对主动纠错行为的鼓励。
三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违法、残疾或重病生活困难、积极配合调查、在违法中起次要作用等,体现执法的人文关怀。

 

判定依据

 

针对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关键概念,细化11项具体判定标准。
一是明确“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维度。需结合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是界定“初次违法”的时间与类别范围。指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别违法,并明确违法记录的查询方式。
三是细化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生活困难”“涉案金额较小”等认定标准,增强裁量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从宽幅度

 

规范从宽处罚的裁量步骤和幅度。
一是确立三步裁量法。先根据违法事实确定裁量起点,再结合情节确定从宽幅度,最后综合得出处罚结果。
二是设定阶梯式从宽比例。针对不同情形明确具体减少幅度,如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减少40%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少20%-50%等。
三是规定叠加适用规则。明确具有多个从宽情节可累加计算,但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基准下限。

 

附则部分

 

明确了《适用办法》的实施期限。
《适用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农业行政执法理念的重要转变,也是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以《适用办法》施行为契机,持续完善农业执法体系,让刚性制度兼具柔性温度,为青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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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请问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做了哪些工作?

孙嗣珩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始终将其作为重中之重,围绕助企护农,构建全链条服务体系,取得积极成效。主要工作如下:

 

一、审批服务“三办联动”,为企业发展加速度

 

深化“审批+服务”模式,以高效服务破解企业发展瓶颈。一是“保鲜办”畅通出口通道。针对食用菌菌种出口保鲜要求高、时效强的特点,推行电子证照与海关数据衔接,搭建菌菇出口绿色通道,审批时限从3天压缩至1天内。1-8月已办结出口审批638批次,助力产品销往2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汇964.87万美元,稳居全国前列。二是“前置办”破解投产难题。为兽药生产等企业新建、改扩建提供“一企一案”服务,专家提前介入指导,避免重复审批,助力兽用生物制品产值跃居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三是“定制办”促进审管衔接。开展“法润青农”活动,组织审批、管理、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涉农企业提供分类指导,累计帮助1000余家企业熟悉法律法规,解决30多个涉法及经营难题。

 

二、纠纷调解“跨域协同”,为农民权益筑屏障

 

创新“执法+调解”机制,有效化解农资纠纷。一是“三调联动”聚合力。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仲裁办等5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农资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创新建立“1+N”行政调解模式,打破纠纷调处“自循环”瓶颈。二是“全链保障”明路径。整合田间鉴定、行政处罚等流程,吸纳驻青高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等技术力量,成立行政调解团队,提升调处专业性。三是“限时处置”提质效。细化种子、农药等5类流程,明确“1+2+7+10+30”处置时限。今年已快速处理纠纷22起,为农民挽回损失224.12万元,助力1200余亩农田恢复生产,平均处置时长压减超50%。

 

三、监管模式“综合革新”,为企业减负添活力

 

推进“监管+协同”改革,助力企业降本增效。一是“综合查一次”减负担。率先出台农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制定“综合查一次”清单,减少检查事项93个,压缩比例近40%,通过跨区域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覆盖”。二是“服务型监管”促规范。出台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明确23条举措,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指引。分领域建立企业合规指导清单,实行A、B、C类分级指导,推出常态化沟通、“门诊式”帮扶机制,发放《违法风险预警提醒告知单》243份,帮助企业纠偏50余起。三是“数字化监管”提效能。依托“青农云脑”平台,实现农药、畜禽养殖等领域数字化监管,共享数据3042万条,实现“一键通联”“一网通查”。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提升审批服务质效,落实落细跨部门调解等利企惠民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助力青岛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Q2

界面新闻记者:《适用办法》的出台对全市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有什么示范意义?

韩友德《适用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农业领域行政执法提供了精准指引,更对全市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示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标国家部署,抓实政策落地

 

《适用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具体举措。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根据202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青岛市进一步要求科学设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强化规范实施。《适用办法》结合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实际,统筹考虑行政处罚一般规定与农业领域专门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确保既贯彻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又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引导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综合考量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推动实现过罚相当、法理相融,更好的提高执法质量。

 

二、破解执法难题,保障规范履职

 

农业执法专业性强、类型复杂,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等情形,执法人员仅凭原则性规定,容易造成尺度不一、类案不同罚,影响执法公信力。《适用办法》有效回应了上述问题。一是科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明确“初次违法”等关键概念的认定标准,让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二是通过清单式列明适用情形、规范判定流程,为一线执法提供了清晰指引和制度保障,有效化解一线人员“不敢用”的顾虑。

 

三、转变执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

 

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制度源头避免“一刀切”“小过重罚”等不规范行为,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持续营造健康有序、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其在规则设计和标准设定等方面的创新,为我市其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首违不罚、减轻处罚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适用办法》是我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理念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助力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适用办法》宣传培训和实施,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全市各执法领域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青岛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Q3

青岛日报记者:《适用办法》有哪些特色亮点?下一步,在推动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

徐华《适用办法》紧扣国家、省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以制度创新解决执法实践中,轻罚、不罚判定标准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困境,为农业执法提供清晰指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亮点:

 

一是明确“柔性服务”准则,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将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要求融入行政处罚全流程,明确应当对农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实行包容审慎执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在“生活困难”认定方面,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动态监测帮扶人口等,纳入适用情形,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精准帮扶理念。

 

二是明晰“首违不罚”标准,破解执法认定模糊难题。针对现实执法中,对“初次违法”理解不统一、操作难问题,明确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别违法行为,且未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视为初次违法,并对“同类别”和“同种”进行了界定;针对“危害后果轻微”认定模糊问题,明确应结合区域范围可控、受众范围有限等7种情形综合判定;针对“及时改正”界定不一问题,规定了“发现前主动改”“发现后责令前改”“责令后按要求改”等情形,增强执法实操性和一致性。

 

三是明细“从轻减轻”基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首次引入刑法中“从宽量刑”理念,构建违法情节与处罚幅度动态对应机制,科学设定从宽比例,对未成年人违法、主观过错、主动供述等7类情节,分别规定了10%至60%不等的裁量幅度;创新将低于“最低罚款”数额10%,或不足500元的,界定为“涉案金额较小”;率先将法定期限5%以内、流程性事项在20日以内等情形,明确为“持续时间较短”。同时规定,多个情节可累加从宽,但不得低于法定下限,既体现“过罚相当”,又通过精准量化,避免处罚畸重畸轻。

 

下一步,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推动《适用办法》取得实效:

 

一是实战培训强能力,确保执法人员“精准用策”。组织专题培训,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剖析+实战演练”的模式,帮助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不同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确保执法人员“懂标准、会运用、善裁量”。

 

二是多维宣传广覆盖,确保经营主体“明规知矩”。发挥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作用,依托“农民丰收节”、“宪法宣传日”等重要节日,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活动,让涉农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熟悉政策。

 

三是闭环监督促落实,确保政策效能“直达末梢”。构建评查、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处罚案卷评审,组织专题调研,结合裁量基准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适用办法》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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