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
开采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鲁政字〔2025〕132号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你们《关于申请批复山东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的请示》(鲁水呈字〔202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要认真组织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督促各级政府通过落实地下水管控指标、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加快替代水源建设、强化分区管控等措施,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三、自山东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公布之日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5〕3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