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具体内容如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稳市场促消费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支持政策叠加限额。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购买高品质住宅、绿色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商品房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7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10万元。
二、调整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30%调整为40%。
调整后的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40%)×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40%)×12×额度计算年限。
三、优化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