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5家国有大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同时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表示将修改公司章程,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各家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5家银行董事会决议截图,由上至下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此外,招商银行29日也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表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设置监事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相应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2024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