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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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社交工具、短信、网页等渠道发布股票、外汇、期货、虚拟货币投资等虚假理财广告,以有内幕消息、投资门路等为幌子吸引受害人上钩并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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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与受害人交流或邀请其加入“投资群”交流投资经验,并诱导下载虚假App或点击虚假网页、绑定银行账户进行投资理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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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额盈利促使受害人放松警惕、加大资金投入,待受害人发现获利无法提现后,又以“服务器异常”“操作失误致账户冻结”等理由要求缴纳“押金”“保证金”“解冻金”等费用后才能完成提现,进而造成受害人大额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