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解读《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情况。市水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志向,市水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作锋,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金柏峰,市水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排水事业部负责人乔玉峰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修订背景
推动我市建立健康水循环机制的现实需要
解决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新问题的客观需要
全面巩固我市水污染治理成效的迫切需要
修订过程
认真开展前期调研
充分组织修订论证
严格流程审议
修订的主要内容
强化城乡统筹与排水系统布局
明确源头管控与精准治理
突出设施保护与灾害预防
加强污泥全流程管控与资源化利用
优化惠企服务与科学监管举措
强化法律责任与公众参与
下一步宣传贯彻主要措施
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完善设施布局,补齐建设短板
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水行为
突出城乡统筹,提升排水应急能力建设
还有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起来看
↓↓↓
Q1
中宏网记者:市民及小微企业对城市排水非常关注,这次《条例》对于规范城市排水户行为有什么明确规定?
刘作锋:规范排水户行为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我们希望通过源头管控、分类管理、全民共治,与市民、企业共同守护青岛的水环境安全。具体规定可概括为以下五方面:
一、严守“雨污分流”红线,明确阳台污水治理要求
青岛市城镇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新建住宅阳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既有住宅阳台未设污水管道的,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明沟、暗渠等自然水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二、推行“排水许可+分类监管”,压实主体责任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并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集中处理。在排水管网未覆盖区域,排水户应当设置临时性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按照项目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6类污水,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从事餐饮、汽车修理、洗车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疏,保证正常使用。
三、强化设施保护,划清“安全红线”
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堤防、护岸外侧各五米内,属于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明确禁止损毁、穿凿、堵塞等9种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违者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明晰权责分工,破解“维护难题”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因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接入专用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征得专用排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五、科技赋能+全民监督,提升管理效能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水户须配合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现“排放可追溯、责任可落实”。
向社会公布非法排污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85916101,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营造宜居宜业美好水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请广大市民和排水户给予排水管理工作理解支持!
Q2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对我市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有哪些助力作用?
金柏峰: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紧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链条规范城镇排水行为,强化城镇污水排放监管。《条例》的出台,将助力全市碧水保卫战纵深推进,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突出排水设施,夯实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基础。城镇各类排水设施,既是城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例》突出了管网、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对这些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与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这将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环境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城镇污水处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打下坚实基础。我市大力推进李村河流域污水处理厂扩(新)建,完善流域内排水管网,建设泵站及中水管网等排水设施,这些举措显著改善了李村河水环境质量,李村河水质由2018年以前的劣五类,提升至“十四五”以来的稳定三类优良,助力李村河获评全国美丽河湖优秀案例。
二是规范排水行为,打通全市碧水保卫战堵点痛点。水污染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核心在管网。《条例》对我市碧水保卫战工作中存在的排水管网错混接、雨污不分流等问题,以及违规排污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强调城镇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改造,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明沟、暗渠、湖泊、海洋以及其他自然水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这些规定将加快解决汛期时段或用水高峰期我市存在的雨污混排、污水冒溢等影响河流水质的突出问题。同时,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并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从事汽车修理、洗车、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行为进行了规范,将有效防范违规排污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格责任落实,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驾护航。一方面,《条例》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责任进行了明确,既有部门分工,又有合作联动。比如在《条例》第四十四条里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另一方面,对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也进行了规定,比如在《条例》第四十五条里面,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例》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管等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也使我们的监督工作有规可依、更加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建设更多更优美丽河湖,以高质量的水环境治理保护助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努力为美丽青岛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Q3
大众网记者:城镇排水设施特别是雨水排水设施,对于城市防内涝具有重要作用。请问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在城市防内涝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乔玉峰:新《条例》对城镇内涝防治提出了多项具体规定,通过规划先行、设施建设、源头减排等多方面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城镇排水系统的抗涝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质量。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也为未来城市排水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具体来说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要求排水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明确内涝防治的具体措施,包括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雨水调蓄与排放等内容。规划需与海绵城市、防洪规划等相衔接,确保系统性防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需加强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建设,增加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完善区域排水系统,提高内涝防治能力。
二是设施更新与改造方面:《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发挥建筑、道路、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渗透和调节作用,减少雨水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城镇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尚未实现分流的区域需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完成分流设施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确保排水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性。
三是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新增了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要求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限期处理。排水主管部门需组织编制排水应急预案,遇到重大汛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抢险装备,定期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四是源头减排与设施维护方面:《条例》鼓励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雨水径流对排水系统的压力。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在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涵洞、隧道、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当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确保设施安全运行。道路保洁责任单位在汛期应当加强对设置于道路上雨水口周边的垃圾清扫、清运,防止堵塞雨水口。存在内涝风险的轨道交通、管道、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小区楼院,应当加强排涝能力建设,在汛期开展必要的防涝自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