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燃气设施安全,青岛今起正式施行→

2025-02-06 15:41 来源:爱青岛

 

2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煜华,市城市管理局燃气供热管理处处长王阿龙,青岛市燃气发展中心主任李嘉寿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图片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3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月6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市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从源头上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件发生,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办法》有关情况。

出台背景

 

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燃气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工作进行了专门强调。国家、省、市也先后组织开展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如何保障燃气设施安全,有效减少并规避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有必要与时俱进,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立法,从根本上、法治上提高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我市燃气设施保护立法工作开展较早,2015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5〕3号)。该办法施行以来,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主动查询燃气管道位置、积极落实技术交底,擅自施工、野蛮施工行为大幅减少,有力保障了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近年来,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等发生了变化。2019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范围进行了规定,2021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详细规定了各类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调压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为确保有关规定落地落实,建立健全燃气设施保护管理机制,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制定过程

 

前期,市城市管理局在2015年制定的《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重新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律师协会、燃气热力协会、燃气经营企业等意见,形成了《办法(汇报稿)》。
2024年12月17日,《办法(汇报稿)》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2025年1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5〕1号),自2月6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三个环节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划定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调压等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同时,对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燃气设施保护责任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多、涉及相关行业多、安全技术要求高,需要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保持协调一致。《办法》第四条规定: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建设工程涉及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自规、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明确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

 

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办法》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标准、地方法规,具体明确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调压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办法》第十条规定: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保护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工作。《办法》第六、七、八条对燃气经营企业保护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燃气设施防腐(含杂散电流干扰腐蚀)、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对架空管道采取防止外力损害的措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换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和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

 

二是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设施安全事故时按照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三是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是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设施安全运行监控能力。

 

明确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保护责任

 

根据中燃协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燃气事故分析报告,115起燃气管网事故中,因第三方施工破坏引起的事故99起,占比86.1%,是燃气设施损坏和事故的首要原因。建设工程中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都可能接触到燃气设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应强化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五条对建设施工单位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查明燃气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

 

二是制定保护方案,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三是施工交底,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四是现场监护,工程开工3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

 

五是实时监控,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北斗定位等技术手段,对重要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实时监控。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办法》第十六、十七、十九条规定: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设施抢修时,要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商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因施工原因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者泄漏燃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散、警戒等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应急、公安等部门报告。

 

强化违法行为处罚

 

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力抓手。《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

 

对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毁损燃气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燃气管理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下一步,将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协调推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督导相关企业、单位共同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户外大屏、审批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燃气设施保护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燃气设施保护意识。综合施策,久久为功,全面抓好燃气安全特别是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还有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起来看

↓↓↓

 

Q1

全国基层党建网记者:与2015年印发的《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的制定出台主要有哪些亮点变化?

李煜华近年来,国家、省、市大力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燃气设施保护作为整治重要内容,引起各级高度重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全国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运维养护,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主要亮点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监管体系。构建了市、区(市)、镇(街道)上下一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公安、应急、自规等相关部门相互协同的燃气设施保护监管体系。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法规,全面明晰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调压设施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控制的具体范围,涵盖面更全,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

 

三是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燃气设施保护。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强厂站、管网运行监测、泄漏监测及应急处置,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监控能力;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涉及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以及重要路段中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时,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北斗定位等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总之,此次《办法》的制定出台,我们与时俱进地对国家、省、市发生了变化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等,以立法的形式确保落地落实,以从根本上、法治上提高燃气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办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对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Q2

青岛新闻网记者:《办法》第七条提到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可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王阿龙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燃气行业的迅速发展,燃气设施安全问题愈发凸显,传统手段已不能满足形势需要,亟需通过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质效。

 

我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普遍建有信息化系统,包括SCADA系统、GIS系统、燃气泄漏报警系统、人工巡检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在燃气设施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可汇聚管道设施信息,利用信息化系统可以十分方便地查询管线位置及管径、埋深、压力级别等数据;二是可实时监测管网运行状态,信息化系统可实时显示管网运行压力、流量情况,通过远传泄漏报警装置随时发现管网泄漏问题,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三是可信息化监护第三方施工,建设工程开工前,燃气企业通过系统上传燃气设施保护告知书、交底单、施工安全协议、现场录音、设施标识、监护和施工保护方案等要素,现场监护人员每日上传施工保护情况,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流程,有效预防第三方施工对燃气设施造成破坏。

 

虽然企业端普遍建有信息化系统,但我市燃气行业尚未建成全市统一的智慧燃气管理系统。根据《山东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和《2024年青岛市重点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和城市运行“一个场景”工作方案》相关工作要求,我市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打破部门间壁垒,按照“全国领先”目标和“管用、好用、实用”原则,建设智慧燃气管理服务系统。智慧燃气管理服务系统中第三方施工联动防控子系统,将推动我市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工作实现质的提升,主要有以下三项功能:

 

一是可多渠道获取第三方施工信息。首先,通过对接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获取项目名称、拟开工时间、拟建成时间、详细地址等信息;其次,可以通过前端感知设备,实时识别和发现道路施工、挖掘机施工等第三方施工情况;此外,社会公众发现疑似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可通过“点·靓青岛”小程序的随手拍功能,实时上报施工位置和现场照片等信息。

 

二是可实现第三方施工信息精准推送。系统可对上述第三方施工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自动、精准、实时地推送至该区域范围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确保燃气经营企业第一时间掌握第三方施工信息。

 

三是可生成工程防控态势。系统可汇聚第三方施工防控联动统计分析数据,供行业管理部门研判分析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情况,更加准确地确定需要重点关注的第三方施工地域、施工类型、施工单位等。

 

系统建成后,通过“工程知管线、管线知工程”,推动第三方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共享、安全共治、成果共有,有效解决第三方施工信息难知晓、防控联动不及时、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水平。

 

Q3

青岛信息港记者:《办法》对燃气设施分别划定了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是怎样划定的?在两个范围内施工作业各有什么要求?

李嘉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厂站、燃气输配管道、调压设施等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安全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所要保护的客体是燃气设施,所要防范的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活动。控制范围要比保护范围更大一些,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一些行为和活动,在保证燃气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在控制范围内进行。

 

《办法》分别规定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调压设施等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关于燃气厂站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门站、计量站、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供应站等燃气厂站,围墙外1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1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关于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1.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3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3米至3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范围,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关于调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调压设施分为有围墙的调压站、无围墙的调压室、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三种类型。以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为例,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中压的,调压装置外缘1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最小安全保护范围,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最小安全控制范围;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装置外缘3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最小安全保护范围,3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最小安全控制范围;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装置外缘5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最小安全保护范围,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使用的机具容易对燃气设施造成损坏,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动用明火、开挖深基坑等作业,也要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燃气设施,避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在控制范围外的作业,也要根据所从事建设活动的影响范围,评估是否会对燃气设施产生影响,当有影响时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相关新闻
平台集群 : 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 - 爱青岛手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