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发挥仲裁优势 服务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关情况。青岛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齐菁,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孙芳龙,青岛仲裁办综合处处长张本文,青岛仲裁办案件受理处处长张子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青岛海事海商仲裁事业迎来良好发展机遇
仲裁服务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基础持续巩固
建立建强海事海商仲裁发展服务平台
不断创新仲裁服务涉海企业工作机制
持续提升海事海商仲裁专业化水平
着力构建海事司法与仲裁协作工作格局
聚力优化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环境
加快打造高素质涉海涉外人才队伍
推动青岛海事海商仲裁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推进海事海商仲裁制度规则创新
营造仲裁友好型海事司法环境
打造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还有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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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法治时代网记者:仲裁已经成为海事海商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在定分止争、优化海洋法治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否着重介绍一下海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
张本文:海商历史悠久,国际贸易的80%以上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仲裁在解决此类纠纷中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因解决此类纠纷规则的专门性和特殊性,国内外传统的海事海商企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普遍采用仲裁作为首选争议解决方式,海事海商纠纷解决越来越呈现“大仲裁、小诉讼”的趋势。
我国海事海商仲裁历经60余年发展,在机构建设、解纷效果、行业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以其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自治性和经济性,在海事海商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国内先进仲裁机构,近年来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公正性也得到国内外广泛认可。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对解决海事海商纠纷具有明显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事海商仲裁案件受理无管辖限制。仲裁不受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可以受理全球范围内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二、海事海商仲裁程序更加灵活便捷。双方当事人依申请可以协商仲裁的程序及开庭方式、简化仲裁程序或者压缩仲裁某个环节的时间,也可以选择到港口、海上勘探平台、船上等方便审理案件的地点进行开庭,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双方还可以共同约定自愿放弃部分程序或者实体权利,以此来推动纠纷得到快速解决。
三、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海事海商领域专业仲裁员。海事海商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法官,但在海事海商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选聘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领域的若干专家,组成海事海商专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类型和行业特性,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仲裁庭,以充分彰显仲裁专家断案等比较优势,最大限度确保程序正义和结果公正。
四、海事海商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我国生效。目前,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72个。因此,在《纽约公约》及相关区域协定的保障下,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72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Q2
齐鲁法制网记者:青岛仲裁办与青岛海事法院已经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请问本次衔接工作的亮点有哪些?
张子君:今年6月,青岛仲裁办与青岛海事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海事案件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深入落实法仲衔接机制,携手推进海事海商纠纷化解质效“双提升”,本次《实施意见》的亮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诉讼+仲裁+调解”有序衔接、多元解纷机制
《实施意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落实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规定青岛海事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对于符合仲裁法规定可由仲裁委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积极向青岛仲裁委调解组织、调解员推荐调解;青岛仲裁委员会指定专人协调管理多元解纷业务,持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对海事法院分流的案件,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实质性调解并报结,充分鼓励和促成涉海主体选择仲裁方式高效化解纠纷。
二、建立海事海商仲裁案件保全、执行高效衔接机制
一是规范仲裁案件保全办理流程。《实施意见》规定,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关规定的海事海商仲裁案件,当事人约定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青岛海事法院依照当事人的保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将保全结果通知青岛仲裁委员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外的海事海商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保全的,青岛仲裁委员会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青岛仲裁委员会,切实打通海事海商仲裁案件保全的信息壁垒,提升仲裁案件保全办理的质效。二是建立仲裁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实施意见》规定,青岛仲裁委员会建立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工作机制,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书等内容嵌入仲裁程序,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送达的同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执裁联动告知书,以督促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及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庭收到仲裁案件申请执行材料,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案件推送给青岛仲裁委员会调解组织开展执前和解工作,最大限度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三、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依职权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海事法院是处理海事海商纠纷的专门法院,财产保全中船舶的扣押、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海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均属于其受理案件范围。根据《实施意见》规定,青岛海事法院在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过程中,青岛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完成调卷、听取仲裁庭意见等协助工作,以不断优化的仲裁服务和高质量司法保障,聚力提升海事海商领域法律服务能力,共同营造青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Q3
青岛新闻网记者:作为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专班海事法务部成员单位,请问青岛仲裁在具体工作中有哪些重点发力方向?
孙芳龙: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海事法治建设在未来全球贸易与航运竞争中至关重要。青岛仲裁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精准突破,提供高效可靠的航运纠纷仲裁服务,打造法治化航运营商环境,为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服务保障。
一、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推动仲裁服务中心大局展现“新作为”。抓好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专班海事法务部任务落实,聚焦涉海、涉港企业发展需要,坚持“问需于企”,发挥仲裁专业优势,主动送法上门,提供立案咨询、法律培训、专题讲座、风险防范等全链条仲裁服务。与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涉海单位深度交流合作,细化联动措施,汇聚航运服务业发展动能,推动仲裁主动融入海工装备、港口航运、船舶管理、海洋旅游等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携手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夯实仲裁公信力建设,实现海事海商仲裁服务能力“新提升”。持续更新完善仲裁制度规范,定期发布海事海商典型仲裁案例,在保证仲裁程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探索审理期限、查验程序及调裁衔接等制度设计,充分保障涉海企业的意思自治,切实发挥仲裁在海事海商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优势,稳步增强涉海主体选择仲裁解纷的信心,不断提升青岛海事海商仲裁公信力水平。对标国内先进水平,推动海事仲裁与科技创新互促互进,加快“青岛智慧仲裁平台”建设,打造开放包容、高效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海事海商仲裁信息化、数字化办案制度,推动实现网上调解、立案、庭审、送达等全流程业务一体化,着力提升青岛海事海商仲裁办案质效,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三、强化海事司法与仲裁有机衔接,搭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平台”。今年6月,青岛仲裁办与青岛海事法院联合签署《实施意见》,在多元解纷、执保衔接、监督保障、对接联络、资源共享等方面制定了全面、具体的工作内容。下一步,青岛仲裁办将稳步推进实施意见中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地落实,与青岛海事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派驻工作人员交流学习,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学术研讨活动,建立高效联动的案件会商机制。进一步畅通海事海商案件法仲衔接渠道,争取尽早实现海事海商仲裁案件保全、执行、多元调解零的突破,至2026年实现每年不少于50件的海事海商案件委派仲裁调解,持续推动法仲衔接机制走深走实,稳步提高青岛在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的排名位次,携手打造海事司法与仲裁有机衔接、融合发展的“青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