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西海岸新区的马女士找到生活在线,虽然房子交付了,但因为物业费的问题迟迟不能入住。十多天过去了,马女士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马女士:从上次来到现在差不多12天了,我们到现在还是没有接到任何的回复,物业费到现在还是没给我们解决,现在来到自己家,一拉这个门,还是个坏的,都没有锁上,关不上。
入户门维修后还是关不上,交房10个月,自己一天都没住,马女士别提多烦心了。这处锦绣城誉园的房子是马女士2017年买的,合同约定2020年6月30号交付。但收房时马女士发现入户门被撞歪,直到10月26号开发商才给更换好。再次准备收房时,却被物业告知,要想收房得先补交上从7月1号开始的物业费,这让她无法接受。
[新闻回放]
一个入户门,开发商用时三个多月才换好。不仅耽误了入住,期间还产生了1800多块的物业费,到现在入户门也关不上,马女士依然拒绝收房。而物业和开发商的态度也很明确:按合同办事。
物业必须要收费,开发商没有给出明确答复,那么对于新房来说,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到底是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还是以实际的业主收房时间为准?
[回放结束]
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问题造成的交付拖延,业主在收房前产生的物业费确实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行动员再次来到了锦绣城誉园,马女士表示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
那么这次开发商会给出什么说法,行动员来到了中建锦绣城客户关系中心。
一句话,还是按合同办事。行动员看到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第四点中的第五条,该商品房的唯一交付条件为,交付的房屋已通过综合验收,且乙方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及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也就是说,一旦房子通过了综合验收,就视房子已经满足交付条件,如果业主不满意后续的维修而拒绝收房,就是业主的原因。
对于马女士提出的赔偿问题,开发商方面又会作何解释呢?
这回给出的答复,还是记录反馈,行动员再次留下了联系方式,随后联系了隐珠街道办事处,很快办事处城市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并叫来了物业的李经理。
行动员在合同中看到,甲方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按季交纳。那么这项条款是否合理,又是否像这位李经理所说,应该由业主自行和开发商交涉,行动员现场询问了隐珠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看来无论是哪一方,都表示要遵循合同约定。随后行动员接到了开发商青岛鹏孚置业有限公司一位王经理的电话。
那么合同中的这些补充条款又是否合理呢?行动员跑了趟辖区隐珠市场监督管理所,第二天接到了回复。
【视频未经版权方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