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的马女士4年前在锦绣城誉园小区买了套带装修的期房,如今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了,马女士却被一笔物业费挡在了家门外。
新房还没住上,光是物业费就已经产生了1800多块钱,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不交这笔费用,就没法儿收房、入住,交上这笔费用,感觉又像吃了哑巴亏。马女士说了,事儿还得从2020年6月份,开发商交房那会儿说起。
因为入户门的问题,马女士在交房那天拒绝了收房。马女士说,现在这扇门就是去年11月份,开发商才给换的,门的问题算是解决了,自己同意了收房,但是也没能拿到钥匙。
马女士说,她第二次去收房的时候,开发商和物业的工作人员都让她按照合同约定,从2020年6月30日房屋交付之日算起,补缴至11月的物业费,但马女士觉得,既然是房子的问题导致没有按照合同上的日期正常交付,那么物业费也不能再以合同上的交付日期向业主收费。
马女士的说法不无道理,行动员看到,合同上也清清楚楚的表明了收取物业费的时间点就是2020年的6月30日。这笔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又该由谁来交?行动员和马女士一起来到了小区物业。锦绣城誉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态度很明确,物业从7月1号正式入驻小区为业主们提供服务,收取物业费是理所应当的,至于马女士的这种情况,没有如期交付房屋而引发的物业费问题,还得找开发商协商解决。随后,行动员和马女士一起来到了中建锦绣城客户关系中心。
中建锦绣城客户关系中心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在预售合同上应该有条款说明,不过并没有核实查证,也没有相关领导出面说明。
那么,对于新房来说,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到底是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还是以实际的业主收房时间为准?行动员跑了趟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物业办。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问题造成的交付拖延,业主在收房前产生的物业费确实应该由开发商承担。但是截止节目播出前,行动员没有收到开发商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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