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贷过程中,竟然出现了假冒他人签字及摁手印的情况,银行是如何把这笔贷款发放下来的呢?”
3月9日,黄羽(化名)向红星资本局爆料称,7年前,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府银行达州分行”)及其分行行长曾某、员工王某某在对其公司的放贷过程中,有违规操作。
黄羽表示,他已将实名举报信递交给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达州分局等监管部门。
实名举报书
对此,天府银行达州分行工作人员婉拒了红星资本局采访。有律师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认为,天府银行达州分行在此次放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风控问题。
公司贷款400万元
贷款合同中抵押人签名系冒充
黄羽告诉记者,2014年4月,他与胥林(化名)、敬柳(化名)、朱松(化名)共同成立了达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中,胥林占78%,为公司法人,敬柳占12%、朱松与黄羽各占5%。
2014年12月左右,胥林以“公司资金紧张、周转不过来”为由,向当时的四川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后改名为“天府银行达州分行”)贷款。根据贷款流程,胥林找到其妻子张丽(化名)及股东签了字。
2018年8月,黄羽接到了天府银行达州分行的起诉状,要求他及其他几个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计还款400万元。
2018年9月28日,上述案件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胥林、黄羽等人所在的广告公司归还天府银行达州分行借款本息,以及天府银行达州分行拿到其广告公司相关广告代理经营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等。
不过,一审后不久,胥林就不知所踪,银行无法联系。随后,银行将黄羽等其他股东及张丽起诉,要求还钱。
黄羽这时得知,在当时两份贷款合同的签字中,抵押人和保证人张丽本人并没有签字,而是胥林找了其他人来冒充其妻子,在两份合同上签了字、摁了手印。“冒充他人签字并且冒充他人摁手印,天府银行达州分行是如何把400万元钱贷出来的呢?”黄羽认为,如果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严格把关的话,这笔贷款根本贷不下来。
3月9日,张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贷款过程中我并未签字,也没有摁过手印。这400万元贷款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此外,张丽与胥林的婚姻关系已于2015年11月12日结束。
据张丽讲述,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4日,张丽还委托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中的字迹和手印进行了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中心分别对合同上署名为“张丽”的字迹和手印进行了鉴定,其两份合同上的字迹和手印并非张丽本人所写,手印也非本人。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信鉴定中心时被告知,与客户之间有保密协议,无法告知详情。
司法鉴定书
黄羽回忆称,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胥林曾承认张丽的手印是“自己找人来冒充签字摁手印的”,但原因没有说明。
在一份由黄羽提供的法院审判记录中,红星资本局看到,胥林曾称“他们(股东等)都不知情,所以与他们无关”。红星资本局尝试联系胥林,不过至发稿暂未联系到。
实际上,根据上述2018年9月28日的一审记录,在庭审中法院也认定:合同中“张丽”的签名系他人所为,对张丽无法律约束力。法院一审判决黄羽及其他股东向银行还款400万元。
向监管实名举报
银行已无法提供贷款音像资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核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不仅要向贷款人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而且还要派工作人员对相关合同文件的签署过程进行现场核实,签署核保书,核对其是否本人真实面签,是否充分了解所签署合同的全部内容,是否自愿提供相应的保证责任等。同时,还需要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银行没有出示提供贷款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我有理由怀疑他们当时根本就没有录音录像,而且还在其冒充他人的前提下,成功将400万贷款给了胥林。”黄羽称,天府银行在办理大额贷款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放任他人冒充张丽签字并放贷,其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为此,黄羽已向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达州分局等进行了实名举报。
记者就此采访了天府银行达州分行,其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不能私下接受媒体采访,对于你反映的情况我们需要向相关部门汇报,有了结果会第一时间给予反馈。”
不过,记者了解到,在一审过程中,银行方并未提供贷款过程中签名、摁手印的录音录像资料。其理由是:“银行音像资料保存时间为30天至3个月,距今5年之久,客观上无法提供。”
银行的说辞
对于这一理由,一位资深银行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现在都是照相存入档案,按照档案的管理期限进行管理。据介绍,其监控只有3个月,也不需要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供,“它是自动重复覆盖,到期就会自动删除。”据其透露,目前,银保监会在这方面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
律师分析
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有问题
不影响银行对公司和股东的追偿
对此,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青青告诉记者:“本案中,很明显的是,公司骗了银行,胥林找人冒充妻子签名和摁手印等是夫妻双方、股东之间的内部问题,对外不能对抗银行的主合同,而且银行的主贷款合同注重的是实质。实质是银行确实贷款给了公司,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是股东用了钱,不影响主合同效力,不影响银行对公司和股东的追偿。”
在陆青青看来,银行起诉股东还钱,股东也应按法院判决执行。与此同时,其妻子如果确实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摁手印,法院会判决其无连带责任。
另外,对于银行在此次放贷过程中的问题,陆青青认为,按照规定,银行在放贷的过程中,与贷款人签字、摁手印等环节,至少需要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同时还要拍照录像,银行只要出示这方面证据就行。本案中,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内部把控不严”。银行可通过完善风控制度,对相关人员等进行内部处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告诉红星资本局,初步来看,银行的风控肯定有问题,因为没有让合同相对方,当着他们的面在合同上签字、摁手印。据其分析,即便没有录音录像,如果有签字可以证明是本人所签的,法院还是可以据此判定合同成立;如果录像资料缺失,应该是银行内部追责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处罚银行的问题,但对外贷款方,该还的钱还是要还。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