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今年第4期、第5期、第6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共涉及不合格食品14批次,其中,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5万元。
一、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经营的梭子蟹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于2020年11月12日购进不合格梭子蟹4.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免予处罚。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经营的炭烤鱿鱼丝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于2020年11月7日共购进不合格炭烤鱿鱼丝5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免予处罚。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经营的虾蛄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于2020年11月2日购进不合格虾蛄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免予处罚。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经营的虾蛄、梭子蟹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于2020年11月18日分别购进不合格虾蛄10 kg、梭子蟹5.35 kg,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免予处罚。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经营的虾蛄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于2020年11月4日共购进不合格虾蛄3.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免予处罚。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经营的芝士年糕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于2020年9月22日购进不合格芝士年糕3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免予处罚。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生产的芝士年糕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于2020年8月22日共生产不合格芝士年糕6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180袋,已自行销毁。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猪肉卷”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九、城阳区旺佳源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委托方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仔(原味)”
(一)经营环节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0年9月5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李沧区众旺兴超市经营的“馒头”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一、青岛爱妻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芝麻香油”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二、莱西市仇清爽海鲜店经营的“虾蛄”抽检不合格案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虾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证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仇清爽海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仇清爽海鲜店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仇清爽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海鲜店已完成整改。
十三、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添加剂丙酸钠”抽检不合格案
经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开展调查工作。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规格为20kg/箱(1.0kg/袋*20袋)丙酸钠产品的外包装箱体上的标签及随箱附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GB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要求,违法事实不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十四、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
(一)经营环节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共购进不合格60g/袋“鱿鱼丝”(批次2020-10-01)40袋,被抽样25袋,其余15袋于抽样后退回生产企业。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免予处罚。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出厂检验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2020-10-01生产60g/袋“鱿鱼丝”45袋,留样5袋,其余40袋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于抽样后主动从经营者退货上述批次产品,其中25袋在经营环节被抽样,其余15袋退货并销毁。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没款共计50013.50元。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