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宣传贯彻《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提高广大市民对我市禁放规定的知晓度,自2月3日起,市公安局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
2月3日上午,在前海利群超市门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市南分局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民警提前准备了印有禁放政策和宣传口号的横幅、挂历、《致居民一封信》等宣传材料,向过往市民发放。
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纷纷表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以有效避免因燃放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降低噪音污染、保持春节期间良好的大气环境,是一项利民的好政策,一定全力支持禁放政策的施行。
据悉,临近春节,青岛市公安局等部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大法制宣传和巡逻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违法燃放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等行为。
根据《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也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今年2月1日,胶州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当事人刘某处以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当日晚,刘某为讨朋友开心,违反禁放规定在三里河南岸燃放了一箱70响的礼花炮,被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发现后依法查处。随后,经顺线追踪,胶州市公安局阜安派出所于2月2日将刘某购买烟花的位于胶州市苏州路某店铺业主庄某抓获,并依法对庄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查获庄某店铺内部分鞭炮、礼花等烟花爆竹。
警方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是确保青岛良好空气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春节、元宵节即将到来,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营造人人“自觉禁鞭、共创安宁”的良好氛围。
广大市民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附:《禁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和《致居民一封信》
禁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各位市民:
为了青岛美好的蓝天和优良的环境,确保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是确保青岛良好空气环境和您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请您及家人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1年,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也发布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施行后,在规定的区域,不论是重要节日、结婚庆典、重大活动,还是民间的“开门鞭”、“财神节”都一律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为了我们美丽的家园,让我们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如发现违规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局、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青岛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8日
致居民一封信
——严格遵守禁放法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一、根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也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禁放期间,执法部门将采取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接受群众举报或者公共视频监控巡检等多种方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禁放期间,广大居民如果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如下:
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12350。
通讯员:青公宣